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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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第一条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 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加强我校学生证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 生管理规定(修订)和XX学院学籍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证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身份证 明,应妥善保管,爱护使用,谨防损坏。第三条 入学三个月并取得学籍资格的新生,由学生处下发学 生证。学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 内使用,过期即失效,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第四条 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如需修改学生证内容,或因
2、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 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学校学 籍信息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时,以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为 准。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已完成电子注册的学生将本人学生证 上交至所在系,由各系统到学生处加盖注册章。未能如期注册者,应 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第六条学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点的,可持本人学 生证优惠车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 发放。优惠卡充磁在每年9月份由学生处组织统办理。第七条 学生证、火车票购票优惠磁条损坏、丢失的,可按规定 程序到学生处补办。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 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第八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上交 学生处。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学生证或暂停学生证使 用,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勒令书面检查或全校通报批评 等处理:(一)擅自涂改学生证;(二)将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学生证;(三)补领学生证后,找到遗失的学生证而未上交注销、二证同 时使用;(四)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五)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为车票等原因而发生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暂停 使用学生证6个月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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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学生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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