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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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作规范(试行) 等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应向登记机 构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亲属关系证明、死亡 证明等材料。依据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办事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 证途径仍无法取得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符合告知承 诺制条件的,须签署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 项承诺书。二、适用范围.亲属关系证明(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申请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 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
2、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的亲 属关系,其余已能证实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申请人一致 同意证明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2)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 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 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条的。1 .死亡证明(1 )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自述因历 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从 相关部门取得死亡证明的。(2)申请人自述被继承人的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因未能 提供有关凭证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证明,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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