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件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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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案例7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行政机关: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案件名称案件名称: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案件分类:行政处罚二、基本案情2022年5月5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 举报线索,反映2022年4月份在本市某电视台电视频道发布的 “苗根生(牌)玛奇诺防脱育发液”商业广告涉嫌违法宣传。经 调查核实,x 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2 年4月至2022年5月份期间在本市某电视频道发布了 “苗根生 (牌)玛奇诺防脱育发液”商品商业广告。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实 际名称是“玛奇诺防脱育发液”,属于国家批
2、准的国产特殊用途 化妆品,产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200133,产品类别为育发 类,“苗根生”是该商品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电视广告中使用 了 “它(苗根生)比中药生发更坚挺,比西药生发更密实,比手 术植发更牢固”、“它改变异常雄性激素,使休眠发洞再发新芽” 等有关商品功能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对上述广告宣传内 容的真实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共发布10次,向广告 媒体单位支付广告费17000元。三、法律适用及决定结果1当事人在本市某电视台电视频道发布的商业广告中使用了 “它(苗根生)比中药生发更坚挺,比西药生发更密实,比手术 植发更牢固”、“它改变异常雄性激素,使休眠发洞再发新芽”
3、 等与实际功能不符的宣传用语,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了实质性 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 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 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 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 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 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 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和平区市场 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 款68000元。四、说明
4、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调取了以下证明材料:1.2022年5月12日,“玛 奇诺防脱育发液”商业广告发布内容录制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 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2.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签字提供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委托证明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 2022年6月28日,当事人 签字提供的“玛奇诺防脱育发液”产品的广告材料各一套,证明 当事人发布广告中销售的产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4. 2022年7月 25日,当事人签字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两份,广告费发票两份, 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费用为17000元。5. 2022年7月25日,对 当事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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