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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源市洗砂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洗砂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河道水域非法洗砂行为,维护河道行洪航运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洗砂活动。本办法所称洗砂,是指对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通过冲洗、浸泡、过滤、淡化等措施生产建设用砂的行为。第三条【禁止性行为】禁止在河道水域从事洗砂(包括冲洗、浸泡、过滤、淡化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破坏生态和 污染环境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河道水域,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
2、工水道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第四条【政府部门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洗砂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陆地洗砂场所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向河道水域排放、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河道水域洗砂涉及违反防洪、河 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陆地洗砂场所非法取水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 防止在河道水域冲洗、浸泡、过滤、倾倒建筑垃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屋市政工程使用不符合标 准规范的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洗砂船舶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 舶污染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自然资源、交
3、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洗砂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洗砂管理相关 工作。第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非法洗砂行为。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 核实,并依法处理。第六条【洗砂场所设置】 陆地洗砂场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划。设置陆地洗砂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和岸线利用的,还应当符合行洪、输水 的要求;涉及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还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 的要求。陆地洗砂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
4、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 用水。陆地洗砂场所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污染治理和生 态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七条【洗砂场所管理】陆地洗砂场所应当建立洗砂工作 台账,加强砂石进出洗砂场所的管理,对所生产的建设用砂应当 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八条【联合执法】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 当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行政、市场监管、海事等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 处非法洗砂相关行为。第九条【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海洋 综合执法、海事等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非法
5、洗砂的相 关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查处;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对移 送有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执法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部门执法协助】 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 要其他执法部门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执法部门应 当在收到书面函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协助并完成相关工作; 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部门;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函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提出 协助请求的部门。第十一条【非法洗砂的
6、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在河道水域洗砂,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涉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 废弃物等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二)涉及向水体倾倒妨碍行洪的垃圾、渣土,或者非法弃 置砂石、淤泥等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进行处理;(三)涉及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 以及其他废弃物等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四)涉及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施工过程中
7、产生的建筑垃 圾等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五)涉及洗砂船舶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等行为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洗砂场所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陆地洗砂场所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未依法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违法排放污染 物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 门按照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 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法律责任】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事等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洗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U!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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