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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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柳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序号违法种类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基准备注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用能设备或者 生产工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 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 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 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 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 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国家主席令第
2、4号,2008年8 月29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 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 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情节轻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贲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较重,经责令限期没有整 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整顿情节严重,停业整顿后仍未淘 汰的或者继续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 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并报请本级人民
3、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闭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 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 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或者社会损失三万元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中止供电,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14对盗窃电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 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 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盗 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
4、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盗窃金额为100元 以下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 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由 司法机 关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重,盗窃金额100元以 上300元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两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经责令停止后仍继 续违法;两年内因违反本条规 定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盗窃 金额300元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15对用户改变用电类 别未告知供电企业 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 (2008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自2009年1 月1日起施行,20
5、16年9月26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改 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情节轻微,初次违法的且改变 用电类别的差额电费在1万元 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违法;或者两年内因违反本 条规定受过处罚的;或者改变 用电类别的差额电费在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下罚款。情节严重,改变用电类别的差 额电费在3万
6、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6对用户用电违法违 规行为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 (2008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自2009年1 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 第十九条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签订供用电合同;(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电类别用电;(三)按时交纳电费;(四)使用合格的配用电设施并保证其 运行安全;(五)使用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可 的用电计量装置;(六)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以及冲击负 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的污染不 得超过国家标准;(七)不得
7、擅自拆封、更改、调整供电 企业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A)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 定。用户违反前款规定用电的,供电企 业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可以根据违规事 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有关情节轻微,属于初次违法且未 造成他人或者社会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构成犯 罪的由 司法机 关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违法,或者造成他人或社会 损失500元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 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用户可处3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8、节严重,造成他人或社会损 失500元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罚款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违约使用电费 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三)、(四)、(五)、(六)项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1000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3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17对危害发电设施、 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的处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 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9月15日起 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 号修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危害发电设施、
9、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违法,未造成他人或者社会 损失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 罪的由 司法机 关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违法,造成他人损失5000 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违法,造成他人或社会损失 5000元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18对煤炭经营企业未 按规定备案、未按 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或未配合接受监督 检查的处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10、公 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 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 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 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在收到主 管部门发出的限期改正通知 后,能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逾期不改 正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 公示19对储煤场地不符合 要求或在煤炭销售 各环节造成环境污 染行为的处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 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
11、七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 合合理布部门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 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 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 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在收到主 管部门发出的限期改正通知 后,能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逾期不改 正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 公示20对销售不符合标准 煤炭的处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 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八条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在收到主 管部门发出的限期改正通知 后
12、,能及时改正不予处罚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 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 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 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 不0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逾期不改 正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 公示21对煤炭经营中采取 掺杂使假、以次充 好等欺诈手段开展 经营行为的处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 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九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 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13、的罚款,列入违法失 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轻微,掺杂使假、以次充 好销售金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掺杂使假、以次充 好销售金额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掺杂使假、以次充 好销售金额1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并列入违法失 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柳州市柳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序号检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检查结果裁量标准备注1节能监察 (监测)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
14、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 90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 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 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15、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 1987年9月15日起施行,20n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 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 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二十/株违反工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无自由裁量情形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
16、刑事责任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 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 关闭。2对生产单位超过单 位产品能耗限额标 准用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 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 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 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 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 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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