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2023修订)下载.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2023修订)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2023修订)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发 文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2023修订)(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根据2014年 7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1 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环 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火类观赏品,是指利用烟火剂、燃料燃烧或者 爆炸产生光、色、音响、气动、发烟等效应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 弹、日景彩烟、冷焰火、孔明灯等物品。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烟火类观赏
2、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的行政主 管部门。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烟火类 观赏品的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布点、经营审批及监督管理;(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固定场所内经营孔明灯的 监督管理;(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 灯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学校,应当开展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
3、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 管理的宣传工作。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和施放孔明灯、氧气炮、铁管炮、 拉炮、摔炮、砸炮等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极易引起火灾和环境污染 的烟火类观赏品。第八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 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施放。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 需要,确定限制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时间、区域。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时间内,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环境 监测结果发布二级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在确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第九条
4、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 月十五日二十四时为零售经营者集中销售烟火类观赏品时间,其他时间 除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按照规定经营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烟火类观赏品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销售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 期限、地址等内容经营。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 号、家庭住址、品种数量及用途等信息并保留两年。第十条下列地点或者区域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品:(-)文物保护单位;(二)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下空间)等市政公 用设施;(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货(堆)场、 仓库;(四)重要军事设施;(五)铁路线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市 烟火 观赏 施放 管理办法 2023 修订 下载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