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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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股权、债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技术评估、经纪、咨 询等机构发展,健全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 果应用和推广。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技术供给和需求信 息发布制度,加强数字化技术交易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 技术、人才、资金等对接服务。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项目管理】主要利用财政性资 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项 目承
2、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 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具备实施条件且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 没有实施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无偿实施,也可以许 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第二十三条【转化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扶持政策,通过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资助 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投入。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 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 人员进行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执行国家和省相关
3、科技成果 转化激励政策。第二十四条【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落实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方式采购,加大对重大 创新产品和服务、关键核心技术的政府采购力度,支持科 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应用,构建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 务、新模式应用试验。第二十五条【完善成果转化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实 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探索赋予科学技术 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积极推进 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机制和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省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
4、产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促 进国有科技成果的保护与转化。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六条【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 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 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推动企 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成果转化和 科学技术普及的主体,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第二十七条【创新主体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科技企业培育,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加大高新技术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培育核心技术能力突 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领军
5、企业,发挥科技领军企业 带动作用。构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全链条科技服务体系,加 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快培育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 供各类创新服务的专业化、集成化、市场化机构,营造有 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第二十八条【企业研发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财政资金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鼓 励、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开展原始创 新,加强技术合作与交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税务主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 优惠政策,对企业研究
6、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提供鉴定意见。第二十九条【企业研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兼并或收购等方式建立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机构,推动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和其他企业等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机构、平台和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创新或行业共性技术 研究开发。第三十条【企业人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 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 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和技能型人才,加强职工技能培训。鼓励企业设立创新岗位,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
7、 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培 养博士后人才。第三十一条【企业知识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 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标准化和科学技术产品 品牌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有利于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考核、激励制度,引导国有 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国 有企业技术进步。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 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企业
8、的 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应当纳入企业 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第三十三条【技术升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价 格、土地等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 境。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 技术、设备、工艺。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四条【总体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根据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需求,面向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活 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支持中央在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 业融入国家战略,服务本省产业发展,在关键领域和
9、重点 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第三十五条【科研机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 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制定发展规划,稳定科研队 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 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科研机构权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 (所)长负责制,建立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院 (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向省内外公开招 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
10、 开发方向和项目,享有经费使用、内设机构设置、绩效考 核、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岗 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三十七条【湖北实验室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聚焦 国家和本省经济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统筹布局建设以国家 实验室为引领、湖北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湖 北省重点实验室为网络的湖北实验室体系,加大支持保障 力度,优化建设运行机制,强化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 攻关,提升重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第三十八条【各类科研机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推动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发展,建立稳 定支持机制,提高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和 服务能力。支
11、持转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进 步。转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省相关优惠政 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社会力量创办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 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九条 【农业研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围绕本省现代农 业发展需求,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推广机构、 高等学校、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 合作社等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学技 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四十条【公益职能】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 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 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第四十一条【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围绕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发展投入主体多 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 化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引导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 研究、技术开发、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活动。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享受相关政 策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机构同等权利。第六章科
13、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二条【支持人才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地区、行业的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目录,培 养引进重点领域的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健全有利于科学 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发挥人才在 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养、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措施,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 务,为科学技术人才在创办企业、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 障、岗位聘用以及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 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三条【人才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应当加强科学技术 人才队伍建设,围
14、绕本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 业、重大项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发挥重点人才计划 牵引作用,依托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培养、引进战略科学 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 师、高技能人才。第四十四条【人员引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完善引进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的政策措施,建立与国 际接轨的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制 度,简化居留、签证等办理程序,吸引到本省创新创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 校根据需要,可以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 究开发工作,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第四十五条【人员流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完善科
15、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科学技术普 及的长效机制,促进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 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组织选 派,保障科学技术人员在选派服务基层和企业期间,其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科 技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教 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人才优势和发展优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科学技术创 新平台建设、科学技术人才培养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
16、例。第三条【原则与宗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 源、创新是第一动力,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 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 教兴鄂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塑造发 展新动能新优势,支撑高质量发展。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对选派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
17、的科学技术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 先安排。第四十六条【兼职创新创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 行岗位职责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和科技成果 转化等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 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在单位应当按约 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 业园、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 等应当为其提供创业服务。第四十七条【人员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对从事承担国家重
18、大攻关任务类、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和社 会公益研究类的人员进行分类评价,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科学技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构建以创新价值、能 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人 员的成长规律和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改进和完善专 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 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以在明确标准、程序和公示 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 历、年限等条件。第四十八条【人员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 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
19、水平,改善 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发挥才能 的环境,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 于尝试。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激励机制, 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 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并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组织的权利。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第四十九条【总体部署】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区 域发展定位和优势,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 动科学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
20、,支持地方探索与发展需求紧 密结合的科技创新实施路径,建立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 全省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围绕国家“一带一路”、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 等重大发展战略,深化拓展国内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有效 利用全球优势创新要素,形成高水平科技开放合作格局。第五十条【科创中心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 战略部署,支持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 心,使其成为全球前沿科技的重要策源地、世界级产业创 新高地、内陆开放融合创新高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中国 样本,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建设以东 湖科学城为核心区域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将东湖科学城打 造成为科学特征凸显、创新要素集聚、策源能力
21、突出、科创活力迸发的世界一流科学城。支持襄阳、宜昌建设省域 科技创新中心,辐射带动襄阳都市圈、宜荆荆都市圈创新 发展。第五十一条【高新区建设】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 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规划建设、产业发展、资源配置的引导和支持。省人民政 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规范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创建、管理,加强评价监测,建立动态管理与退 出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 发展,赋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经济管理权限,提高 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引导其增强科技创新 能力,提升产业层次,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辐 射、带动效应。高
22、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方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 态、新模式,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创新创业生态示范 区。第五十二条【创新型市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区域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和主体功能区定位,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 台、基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创新型城市、创新型 县市区、创新型乡镇,构建支撑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 城镇化建设的创新格局。第五十三条【国内合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部地 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加强科技创新联动,建立协调合作机 制,开展协同攻关,共
23、享创新资源,构建融通协作的区域 创新共同体。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探索利 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各类创新要素自由 流动、高效集聚,推动科学技术资源和科学技术成果普惠 共享,提升协同创新能力。第五十四条【国际合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放包 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机制,鼓励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科学技术社会团体 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与交流,建立离岸创新中心、境外研发机构等国际科学技 术创新合作平台,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第五十五条【科技计划开放】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 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鄂
24、外资企业、外籍科 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省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五十六条【全社会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 融、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实施与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 展相适应的产业政策,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 款、社会资金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 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逐步提高全省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 水平。第五十七条【财政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把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各级财政用于 科学技术的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 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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