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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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传承人类文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上都遗址保护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 内的以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以及行 宫遗址。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元上都遗址及其周边生态、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和 利用。第四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 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
2、性。第五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入自治区、锡林郭勒 盟及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 民政府应当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第七条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负责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元 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承担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元上都遗 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
3、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国土 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和旅游等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 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 规划;(二)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三)对涉及元上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四)建立健全保护元上都遗址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五)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对元上都遗址进行文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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