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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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 理,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 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包括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 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内集 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村经济合作社职能的村民小组的财务活动参 照执行。第三条【党的领导】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活动应当遵
2、 守党建引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公开透明的 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如实反映村经济合 作社财务状况。第四条【部门和乡镇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业务指第五章财务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集体资产专管员】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 需要设置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岗位。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应 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第三十三条【乡镇代理会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街道)代理会 计队伍建设。代理会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并具备从事会计 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3、力。每名会计代理村数一般不超过五 个。乡镇(街道)代理会计人员薪酬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 保障,具体标准由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监督与培训】村经济合作社财务 人员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 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第三十五条【财务人员离职监督】财务人员离职应当办 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回避】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 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
4、得担任该村经济合作 社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代理会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颁布实施】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村经济合作社 财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村经济合作社 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数字化管理】村经济合作社会计核算、资产管 理等财务活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行数 字化管理和全程信息化监控。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财务计划编制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每年 年初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的原则,编制年
5、度 财务计划。财务计划应当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发展水 平、收入状况和社员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条【财务计划内容】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一)财务收支计划;(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三)基本建设计划况;(四)生产经营、农业资源开发或其他投资计划;(五)收益分配计划等。第八条【财务计划编制和调整】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由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备案。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经社员大会或社 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对财务计划进行调整,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九条【财务计划执行报告】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年 终向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
6、会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 况。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条【重大事项决策】涉及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 产处置、重大项目招投标、收益分配、留用地项目开发等集 体经济重大事项,应当先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讨 论后,提交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表 决。重大事项清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第H一条【货币资金】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账、款分管,支票与 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推进集体资金线上审批和管理。第十二条【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村经济合作社可以 委托区、
7、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经济合作社大额存 款的商业银行。大额存款标准及确定存款商业银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由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资产台账】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资产台 账管理制度,每年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如 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清 查核实结果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确认。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将资产产权归属、坐落位置、资 金投入、取得期限及使用特征等,录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 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第十四条【合同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合同管
8、 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当 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合同内容 应当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各类合同统一编号后录入农村集 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第十五条【下属单位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 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 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十六条【会计委托代理】推行村经济合作社会计委 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 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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