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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 精神,深刻吸取*公司12-24井下坍塌等事故教训,有 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 2号),制定本方案。一、整治目标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 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摸清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 矿山以及历史上遗留着露天采坑目前进行井工开采的金属 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底数和安全生 产现状,重点整治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未按安全设
2、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 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 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提升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二、整治范围所有基建、生产、停建、停产的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 历史上曾合法(或非法)进行过露天开采且遗留着露天采坑, 目前进行井工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 矿、废石或者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的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 金属矿山。三、整治重点(一)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1 .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 批准同意;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审 查部门不具备相应审批权限;3 .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未编制
3、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4 .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废石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同意。(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5 .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留设安全矿(岩)柱、安全顶 柱、保护层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6 .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顶柱或保护层;7 .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8 .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断层、陷落带、采空区等进 行有效处理;9 .露天采坑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堆存尾矿或 者废石,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10 .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回采顺序与安全设施设计 不符;11 .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未严格落实安
4、全设施设计 提出的相关安全措施。(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1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标 准规范或者矿山安全生产要求;13 .对矿区范围内存在的断层等地质构造情况掌握不清, 或者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安全措施;14 .未查清矿区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露天采场及废 弃井巷,未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及其地表汇水情 况,未查清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 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 查治理;15 .未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16 .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
5、 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和有效治理;17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18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未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19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 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 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四、时间安排(一)自查自报和全面摸底复查阶段(2023年2月至3 月)。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认真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 面开展自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于2023年2 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包括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报送属 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具体治 理方
6、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治理到 位。治理未完成前,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采取停产、 停建,划定禁止作业区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要对辖区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进行 全面摸底,建立清单台账,并将非煤矿山相关信息录入非煤 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根据摸底情况,自治区应急厅 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组织专家,对所有露天转 井工开采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存在设计单 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审 批、安全措施不能满足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等问题的,坚决依 法撤销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各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 年3月底前将
7、专项整治阶段进展情况(含附件1)报自治区 应急管理厅。(二)集中整改和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4月至5月)。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针对自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复 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整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 被撤销的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由相关部门重新审批同意。 各盟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作为年 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自治区应急管 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对露天转井工开采 矿山开展专项整治情况逐矿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认 真、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约谈通报、严 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6
8、月)。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 员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形 成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6月10日 前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企业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总 结评估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提炼 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加强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监管的意 见建议。请各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总结 评估报告(含附件2)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应急 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对专项整治工作 进行综合评估,并于2023年6月底前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五、工作要求
9、(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 产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防止屡屡重蹈覆辙,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一项 重要举措。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露 天转井工开采矿山生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安全风险高 的特征,正确认识无论以什么名义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都 存在尾矿泄漏的风险、堆存废石都存在坍塌的风险,必须严 格按照尾矿库、排土场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要 加强遗留露天采坑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督,督促矿山企业尽 快筹集资金进行彻底治理,及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要委托 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矿(岩)柱、安全顶柱、保护层 留设及采
10、空区治理情况实测检查,绘制相关实测图纸,对矿 柱等留设及采空区治理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生产 条件进行精准评估,对擅自开采安全矿(岩)柱和安全顶柱、 破坏保护层及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处理采空区的要及 时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撤离危险区域 所有作业人员。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露天转井工开采矿 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 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处主要负责人要牵头 组织辖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辖区矿山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 体工作措施或方案,切实把专项
11、整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 控制人)是本企业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并落 实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人员,确保专 项整治取得实效。(三)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 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处要将露天转井 工开采矿山作为现场检查执法的重点对象,对主动报告问题 隐患的企业,可依法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检查发现未 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专项整治工 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或者废石但不 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的,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生产 建设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持续跟踪、一盯到底,督促限期完 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 整顿。(四)强化督导问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将 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监察重点内容,对专项整治搞形式走过场 的,违规审批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建设项目或者把关不严的 部门和个人,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自治区应 急管理厅将建立定期调度、定期分析、定期总结、定期通报 工作机制,多措并举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各盟市、旗县应急整治进展情况适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典型案例。联系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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