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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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发展壮大村 级集体经济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 持力度,根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和振兴村级集体经济夯实基层基础三年计划(以下 简称三年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以乡村振兴战略 为统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将自力更生与政策扶持相结 合,坚持“区级统筹、乡镇主抓、镇村联动”的体制机制, 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确保财 政扶持资金用在刀刃上,进一步推动村级集体经济由弱变强, 全面消除村级集体
2、经济“空壳村” “薄弱村”,培育一批经 济强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 重点用于扶持村级集体产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 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用、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乡镇(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扶持专项资金。第四条 从2020年开始,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专项 资金,并根据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用于 扶持行政村“脱壳消薄”,培育一批经济强村,当年如有结 余,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对上一年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的 “薄弱村”按每个村10万元的补助标准扶持;对经营性收 入5-30万元的“渐强村”按每个村5万元的补助标准扶持。 从专项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
3、对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进步 村另行给予扶持奖励。对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当年发展 经营性收入超过5万元的,给予各2万元的扶持奖励。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党群工作部和区财政金融局、区 经济发展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区党群工作部负责统 筹协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 资金安排计划,协助市委强村办做好村级集体经济的审核验 收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和绩效评估工作;区财政金融局 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及 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发展村级集体 经济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 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村级集体经济
4、发展项目建 设工作,做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财务监管工作;各 乡镇(场)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 责项目组织实施,必须保证专项资金的稳定保值,不得出现 专项资金被侵占或流失的情况,实行公司化运营,确保扶持 政策落地落实。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乡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项目,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可支持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 的银行小额贷款政府贴息和上级村集体经济项目配套。资金 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资源项目:开发利用村级集体所拥有的土地、荒 地、山林、水面等其他可利用的集体所有资源,发展现代特 色农林业、品牌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二)
5、服务项目:支持对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有明显带动 作用的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发展农 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三)物业项目:建设物业项目要坚持量力而行。支持 盘活村集体资产(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厂房、仓库等), 发展物业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就地或异地兴建或购置用 于出租的项目,包括标准厂房、专业市场、商铺街面等增加 村集体资产和物业经营收入。(四)基层建设项目:支持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 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五)混合经营项目:鼓励村集体与其他经济主体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行政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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