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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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 行。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5日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2022年12月20日吕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O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
2、 规的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适用本条例。违反土地管理、文物保护、消防、水利、公路管理、林业、人民防空等领域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 关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形:除工作的,实施强制拆除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外,应当 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实施强制拆除的部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外,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 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并建议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
3、家工作人员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 工程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未拆除的
4、;(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违法建 设,依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但根据现行城乡规划或 者国土空间规划和法律、法规不认定为违法建设的除外。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 工作。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 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
5、 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下列工作:(一)制定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依法强制拆除工作;(三)协调处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四)落实上级政府督促、交办的违法建设查处事项;(五)协调解决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共享 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涉及违法建设 的用地、规划、施工、房屋租赁备案、市
6、场主体登记、消防许可等信息,实现信 息互通共享。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监督日常巡查制 度,实行网格化监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 作,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按照职权予以查处或者移送有权机 关查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工 作,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移送有权机关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从违法建设中获利。
7、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 布投诉、举报方式。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将处理情况反 馈投诉、举报人,并为其保密。第十条 农村自建房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 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及附 图。公示期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合格之日止。第十一条 农村自建房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实、认 定;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市、县(市、区)人
8、民政府应当通过在所在地主要报刊、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等形式,将认定的违法建设工程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控制和查 处违法建设联动职责:(一)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工程办理不动产登记;(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认定的违法建设工程,不 得办理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的,责令停止施 工,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四)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及时处置以暴力、威胁或 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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