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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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取得(一)基本条件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2 .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 .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二)交通行政执法证取得程序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 .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2 .县级或者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 逐级审核;3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 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4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2、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登 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 .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的管理(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由交通部统一制发9 .我不管,问领导去。10 .开会呢,外边等去。第三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基本规范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调查取证工作与行政处罚工作相分 离,将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执法服装、执法装备、执法文书、 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统一告知权利的模式。(三)统一执法尺度1 .省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
3、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统一的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尺 度。2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能合用一种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进行处罚的,就不要合用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 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相同的行政处罚的,普 通应当合用上位法进行处罚;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 行为规定不同的行政处罚的,在不存在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应按其 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合用设有相应处罚幅度的行 政处罚条款,应当按统一的尺度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依法赋
4、予从 轻处罚的,应在合用处罚条款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罚款数额,但须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四)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先 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二、行政执法法律合用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按如下规则确定应合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 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可合用的效力。(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 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三)地方性法规
5、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五)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 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 限范围内施行。(六)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殊 规定与普通规定不一致的,合用特殊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 致的,合用新的规定。(七)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普通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的,省 及市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及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关视情况
6、报相应的法制机构,由其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 裁决。(八)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以法律、法规、规章与WTO协定或者我国 入世承诺不一致或者不符为由,不合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基本规范一、监督检查准备工作(一)制定执法工作方案,重大执法活动前应召开准备工作会议, 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二)进行工作部署,明确人员及职责分工。(三)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四)检测执法车辆,装有示警灯的执法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五)备齐、检查执法用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车辆、示警牌、通 讯器材等设备。(六)备齐执法文书、法律法规原文。(七)保持联系畅通,行动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二、
7、公路路口车辆检查(一)在公路路口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二)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 行检查,避免引起交通阻塞。(三)在距离检查现场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 反光的警告标志、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四)采用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方式指挥停车, 夜间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指挥。(五)执法人员指挥停车,应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面向来车,在 与来车相距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讯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 停靠位置。(六)被检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七)不得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
8、查,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八)遇有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强行迎车拦截或者强 行扒登车辆。当事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驾驶执法车辆追缉, 可 记录车号,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九)在公路路口检查车辆,应当全面采集证据。经查未发现违法 行为的,应交还有关证件,即将放行,并做好检查登记;发现有违法 行为的,按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处理。三、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运输站(场)、 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 营场所进行流动监督检查。(二)流动监督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预并经执法单位负 责
9、人批准方可进行。(三)在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项目,并做好记 录。四、道路运输检查站特殊规定(一)设立道路运输检查站,应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检查站 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二)检查站应悬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站的公告和必要的图 表。(三)检查站应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和视听器材。(四)检查站的调整、撤并、变更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意 见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 批。五、违法行为处理办公场所设置违法行为处理办公场所总体风格要求严肃庄重、整洁璀璨,所有 的标识、标志应当按
10、照统一规范制作;场所内应放置饮水机、凳椅、 纸笔、垃圾桶等便民设施,不得悬挂与道路运输管理业务无关的标语、 宣传海报、广告以及其他饰物。(一)违法行为处理区违法行为处理区是接待具体违法行为查询及处理的业务窗口,由 违法行为处理、违法行为查询、法规咨询三个功能窗口组成。各窗口 应按其所办理的业务种类设置明确的标识,公示该窗口工作人员照片 及工号牌。窗口除设有违法行为处理信息告知及交互系统和必要的文 具外,不得放置其他杂物。(二)公示区公示区是对外进行道路运输政策法规宣传、公示有关人员职务及 道路运输执法动态的区域,具体公示内容包括:本单位执法人员照片 和执法证号、执法依据原文合订本、常用行政处罚
11、和行政强制措施一 览表、最新法律规范、罚款缴纳银行的详细地址和路线图、停车场详 细地址和路线图。公示区应当有明显的禁烟防火标志。(三)咨询区咨询区是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宣传政策、解答疑问的场所,应设咨 询台、宣传资料架。宣传架上的宣传资料应摆放整齐,不得放置与道 路运输执法宣传无关的其他资料。(四)歇息区 歇息区是供道路运输经营者等待、歇息的区域,应 当配置凳椅、饮水机及纸杯,并保持整齐、清洁、肃静。第五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基本规范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晰、用语规范。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1 .
12、内部文书是指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 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2 .外部文书是指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道路运输 行政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规范制作;有 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文书规定编写案号的,应当 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编注。四、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 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五、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者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 没有歧义。六、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 使用汉字;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者黑色笔填写
13、,做到字迹清晰、书 面整洁。七、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炼、严谨、平实;应当 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八、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 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九、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为“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的姓名;住 址应填写住所地或者时常居住地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
14、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四)当事人名称应先后一致。九、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十、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 用送达回证。十一、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 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第六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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