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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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侦查,一个主管电子证据的取证,这两个单位能否开展高效的沟通将极大程度影 响到工作量的大小及工作的结果。笔者曾经参与过一件普通案件的取证,因为侦 查方在事前没有与技术方进行充分的脚力,导致技术部门难以从获取的几十万份 电子数据中分析获得与案件高度关联度的证据,只能把包含所有可能性的、多达 数万个的电子数据全部移交侦查方,这样以来不仅大大提高了办案的难度,还增 加了双方的工作压力。三、电子证据取证流程缺乏统一规范国内的电子证据其取证步骤多是采取形式转化这样的方法,即是把电子数据 转变为书面证据、视频音频资料或者鉴定意见等,使用的最多的方式是鉴定意见, 这就把取证的过程分为了
2、两大阶段:一是电子证据的获取与保全,二是电子证据 的分析与鉴定意见。第一个阶段是电子证据取证的现场或者远程的搜索、勘察流 程,第二个阶段是把搜获的证据内容进行固定、分析并生成鉴定意见的流程。最近几年,公安系统、检察系统、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部门相继发布了许多 取证过程的标准与规范,比如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技术规范等,这些标准 对于电子证据取证的分类、步骤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规范,但它们适用的对象 及情况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流程也各有千秋,使得在实际的侦查、起诉等活 动中无据可依。比如在一个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的刑事案件中,侦查部门使用了电子 物证数据搜索检验技术规范来开展数据的收集,鉴定部门
3、采用了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来给定意见,到了 审查起诉这一阶段,检察院是要遵循公安部的标准还是按照检察系统的程序规则 来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判定?到了开庭审理这一步,审理人员又应 该参考哪一个标准来判断证据的可靠性?不同主体其发布的不同规范当应用在 同一个案件时,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四 电子证据取证方式的规定较为笼统电子证据因为其性质较为也别,因此它的取证过程和传统的取证相比就更加 的困难和复杂,但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进行详细规定,基本 都是原则性和综述性质的条款。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八 条规定,其明确了对犯罪
4、嫌疑人相关电报、电子邮件进行扣押必要的流程与记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明确了在查封涉密电子设备等电子物品时需关注的问题。 但这些法律规律仅在非常小的范围内规范了电子证据取证的方法,其余的多数都 是传统的模式、传统的手段,已经没有办法跟上当今社会发展及案件处理的需要。 因为取证方式包含取证的方法及措施手段,本文对其具体问题开展了三方面的分 析: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一是因为证据的种类各异,其对应的取证方法也各有千秋。现有的法律法规 对于电子证据取证没有进行详细阐述,数量也极少,对于种类繁多的电子证据没 有行之有效的标准规范。由于目前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的类别变得越 来越复杂和多变,比
5、如有些证据可在计算机中直接打开查看,有些证据则隐匿在 图像、音视频中,有些证据还被设置了密码,在不清楚密码的情况下也许要花费 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才能对其进行解密。二是电子证据的取证措施包含许多种,传统的措施有查封、扣押、监听、打 印、摄像等,但这些针对普通证据的措施却无法应用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 并且对于隐匿、动态变化的电子证据没有出台相应的制度,即使获取了电子证据 也很难对其进行转化,还出现了在开庭当场现场举证的尴尬场面。五 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公民权利弱化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隐私权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它能够保 护个人信息免受他人的非法侵占、获取及对外公开,规定了公民对于其私
6、人生活 受到介入的程度、私人信息受到公开的程度拥有主导的权利。但是因为电子证据 取证其特别的属性,它难以避免地会和公民的个人隐私产生矛盾,会干扰到公民 享受其隐私保护的权利。不仅仅是隐私权,公民的各项权利都会在电子证据取证 的活动中被减弱乃至侵犯,导致公民的私人生活受到干扰,私人信息违背意愿地 被获知、公开,这样的结果使得维护人权和保护安全两者不能完全兼顾。所以怎 样才能在电子证据取证的活动中降低甚至消除对于人权的侵犯,是现今立法者们 必须要思考的严肃话题。此外随着全社会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体与个体 之间的距离被极大地缩短,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流也不再受限于地理环境,个人的 信息在网络上随处
7、可见,比如一个人的QQ聊天历史不仅能够从它自己的计算机 中获得,还能够在其好友、其手机中获得,甚至还能在腾讯大楼的服务器中查获; 再比如一个人的短信不仅能够在自己的手机上查得,还能在相关联系人的手机、 通信运营商的服务器中获取。所以要对一个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则其对象不再限 制于嫌疑人个体,而可扩展到他的好友、运营商等多个个体,其载体也不限制于 计算机等某一个终端,还可以有手机、平板等多个终端。由于取证的多样性和可 能性,如何在这一过程中保护案件外的无关信息不被获悉和公开就成为了一个非 常重要的问题。法理学家Edgar Bodenheimer曾发表过如下言论:“法律的基本功能包含了 对权力的约束
8、与限制,不管这样的权力属于个人还是政府,在法治社会,行使权 力的自由行将会受到许多规则的约束,正是这样的规则逼迫权力所有人要遵循既 定的方式来处事。”所以,电子证据取证也一定要像Bodenheimer所说的那样加 上枷锁,保证其过程的标准化、科学化、合理化和严谨性,以规避对案件无关的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个人权利进行干扰与侵犯。第三节我国电子证据相关案例我国因为没有形成完善的电子证据取证体系,也没有对取证的过程、范围等 进行规范,未能形成部门联动、上下一致的取证标准,所以在需要对电子证据进 行取证的案件中,往往会因为审理人员对电子证据其持有者、数据载体、取证的 专业性、证据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存
9、在认定差异而产生不同的结论。下面的案例即 是电子证据取证的典型案例之一,因法院对于电子数据认定标准不一而导致了截 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案例简介:2013年9月17日,A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B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商 务服务合同。A公司与B公司约定为B公司为A公司安装国际电子商务系统软 件,在安装之后1年需要为A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但是在1年之 内,B公司并没有完成为A公司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的义务。所以A公司以 B公司违约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支付违约金。该案例中:原告为A公司;被告为B公司;原因是A公司认为B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的规定为其提供国家商务渠道;电子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内B公
10、司提供了海外客户对A公司产品询问的4份 电子邮件。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电子邮件属于只读文档,这一类文件的更改权除了运营商外别人不 能拥有,因此判定这封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了A公司的诉求。案例转机:A公司认为判决不合理,故而上诉。二审判决结果:B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是打印版,其从计算机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以及真 实度并没有办法确认,同时B公司不同意通过互联网来现场显示,所以二审认 为这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不足,所以令B公司对A公司赔偿。由上可知,相对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既要求采用专业技术又 必须及时实施。本文认为相比起公证机关,网络服务商其提供的证据往往更具备 可靠性和专业性
11、,很难被普通的个人更改或否定。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及其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数据就像飞机中的“黑匣子”般能够提供可靠且不可更改的信息,由此可知网络 服务提供商是电子证据相关案件中最为重要和可信的证据提供方。此外,从上述的案例也能发现,尽快出台完善而独立的电子证据取证法律或 者法规、规章,对于保障司法实践的合理行、科学性,提高司法机关审理的效率 及公平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章对我国电子证据效力认定的相关建议第一节 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采用,核实及运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准则。电子证 据采取法则主要包括4大板块:取证、核查、证据收集和鉴定规则。司法机关核 心解决的问题是
12、对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判别问题,所以无论是电子证据的收集, 提出,还是质证、认证等,每个环节必须要接受一系列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 则,最佳证据规则,可采性规则及相关性规则等。当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等与 电子证据相互抵触时,上述一系列证明力规则要对它进行检验。在我国司法审判 中建立电子证据的采取规则,第一节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在我国立法目前 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和司法人员正确进行诉讼活动提供可以操作和利用 的统一标准。我国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章第3条 中指出如果是检察人员或者受其指派的人员通过秘密获取的形式获取的材料,主 要指视听材料等电子证据,则需要将证
13、据进行转化,而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需要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公开来,则可采用讯问等方式将其转化,并且对于秘 密获取的电子证据需要进行一些笔录附录及备注,笔录附卷内容包括该电子证据 获取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及获取人信息等,当然,如果是受到检察人员指派 的进行电子证据秘密获取的人员,也需要进行如上笔录附卷的登记。而关于获取 电子证据过程中技术设备要求达不到的情况,或者是不适合在视听资料中展示 的,获取人也需要将获取的电子视听资料有关的起止时间、获取人姓名等信息录 入笔录附卷进行备案。这些规定之中,是基于遵守合法性原则的前提的,对于他 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证据,以及违反法律禁令得到的证据是不具有
14、法律效力 的,同样不能够作为案情事实确定的辅助证据。但如果不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 者是非法获取的范围之中的电子证据,则是被允许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是对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电子证据取证的一种规范,具体来说,当事人上交法院的电子信息数据或者录音 录像等视听影像等资料需要符合以下规定:一是获得电子信息数据或者录音录像 等视听影像等资料的调查人员,需要对相关资料原始载体进行提供,但如此过程 存在困难则可以进行视听影视资料的复印件;二是对获得电子信息数据或者录音 录像等视听影像等资料的获取过程、制作方法与时间进行详细说明,同时也需要 提供制作人与证明人的相关信息;三是获得的电子信息数据或者录音录像
15、等视听 影像等资料应该附有同声音内容的文字备注。通过这一规范,为后续的各种判决 奠定基础。第二节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和主体人员构成电子证据取证主要有五大原则,具体阐述如下:(1)合法性原则。其一是要保证取证的主体具有合法性,这项工作必须要 由侦查人员来主导,其他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协助;其二是其取证的流程具有合法 性,必须要依照相关法律法律来采集、储存、转移及出示电子证据,并记录证据 形成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各项信息;其三是证据的出处要具有合法性,这些电 子数据依附的载体和设备要合法合规。(2)及时性原则。因为电子数据的不可替代性,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况便很 难再恢复如初,因此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必
16、须尽快且及时。(3)全面性原则。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要求要保证其全面性,要从多方面、 多层次地开展取证工作,不能忽略无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数据,还要将收集的数 据进行互相的印证和关联,以期生成一条完整的链条。(4)专业性原则。电子数据是以信息技术和电子计算机为基础的,仅使用 传统的侦查方式无法完成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所以要保证电子证据其效力,就要 求在采集分析的过程中必须有侦查人员主持、专业人员协助,通过专业且标准的 流程手段来对电子证据进行采集、分析及出示。(5)无损性原则。对电子证据的处理流程应该尽量保证正规操作,保证涉 案的硬件、软件、环境条件等都全程一致,避免接触到磁场、高温、潮湿的环境,
17、避免数据受到不利影响而损坏、丢失,保证其完整性和无损性。在电子证据取证的人员组成层面,要分为刑事案件与非刑事案件两种。在取 证主体上,刑事案件相对于非刑事案件就要少的多,主要由侦查人员和专业知识 人员组成,避免了聘请其他专家的方法,还能加强部门与部门间、公安系统与检 察系统之间的合作与沟通,能够充分地发挥各个体、单位与区域之间互动的积极 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取证系统的步伐,使得各区域间相互联动,使得人、财、10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物资源的共享和最大化利用。因此在取证主体的构成上要多关注侦查人员在电子 数据获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I,也可采用吸纳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到侦查队伍的 方式,来降低沟通
18、的困难度。最佳的办法还可以建立专门的侦查技术部门,促使 侦查技术一体化,提高办案的效率和专业水平。第三节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流程电子证据取证主要有6个步骤,具体如下:(1)事前准备。负责调查的部门在开展案情调查时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现场 的情况,全方位获悉可能涉案的电子证据资料,要依据已收集或潜在的电子证据 来开展证据的固定工作,并制定相关的取证方案,提前准备好相应的取证设施设 备。(2)现场勘查。这是整个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如果这一 环节出现了失误或者偏差则最终获得的证据难以被法庭承认。取证人员在进入案 件现场之后应该及时封锁现场,对人员、设备以及各类电子产品进行隔离保护, 打开并检查
19、移动硬盘、CD光盘、SD卡、录音笔、摄像机等设备的连接及使用 状况,尽可能地消除因人为操作而造成的数据变更或损坏情况,保证电子数据的 无损性和原始状态。(3)证据采集。电子数据极度得脆弱,能够轻易地损坏,所以在证据的采 集工作中要让专业的人员或者聘请专业的机构、公司来开展相关活动、提供相应 的技术咨询,以避免电子数据受到人为的损坏。(4)证据固定。在电子数据采集的活动中,取证者要尽快对采集到的数据、 设备进行记录,包括其基本信息、采集的时间、地点、任务、数据源、操作流程、 采取的方式、操作者及见证人,并附上签名。在进行数据的存储时要注意提供良 好的环境条件,以防数据被磁场、高温、潮湿的空气所损
20、坏丢失。如果电子证据 包含了无线的通信装置,则还需要开展信号屏蔽工作。(5)数据分析。在以上四个步骤都完成的情况下,取证者要依据案件的要 求来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和提取,以获取最为重要的线索。(6)生成报告。在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取证的全程出具一个 完善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含证据的采集、证据的总体状态、案件的诉求、采 用的设备工具及版本型号、分析流程、获取的线索、针对诉求的响应等。整篇报 告要合法且真实可靠,其最终的结论要有相关证据来印证。11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第四节规范并细化取证方式第一,侦查人员除了传统的取证方式外可采取特殊的方法来采集电子数据, 但必须要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及
21、约束条件,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人民的合法 权利。第二,侦查人员在开展电子证据的取证时,有权要求电子产品及设备的持有 者、管理方或者主要负责人等配合给予相关且合法的数据信息。同时网络服务商 还有维护和保护服务器中电子数据的责任,在需要时,要配合侦查人员获取相关 的电子证据。对于不能扣押的电子设备,比如公司的服务器、加油站的监控等, 可要求该设备的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禁止接触、拷贝该设备,或者要求 其对电子证据承担保护义务,以保证电子证据的无损性及数据的真实可靠。第三,当侦查人员认为涉案的电子证据在另外的电子设备中,并且这一设备 是合法可访问的,则侦查人员可以合法地对另外一台电子存储设备
22、进行访问取 证。第四,包含有涉案电子数据的设备持有者、负责人、见证者等相关人员对于 侦查人员所使用的特殊取证手法应承担保密责任,因为这些相关人员泄露秘密而 造成严重事故或者影响案件审理的,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第五节规范电子取证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对策一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队伍针对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建立一支掌握专门计算机技术的侦查人员组成的 队伍进行电子取证工作,不仅解决了取证的技术问题,同时也能更好的对取证行 为进行规制。比如关于秘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我国关于检察机关侦 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章第3条中指出如果是检察人员或者 受其指派的人员通过秘密获取的形式获取的材料
23、,主要指视听材料等电子证据, 则需要将证据进行转化,而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需要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公开来,则可采用讯问等方式将其转化,并且对于秘密获取的电子证据需要进行 一些笔录附录及备注,笔录附卷内容包括该电子证据获取的时间、地点、简要过 程及获取人信息等,当然,如果是受到检察人员指派的进行电子证据秘密获取的 人员,也需要进行如上笔录附卷的登记。而关于获取电子证据过程中技术设备要 求达不到的情况,或者是不适合在视听资料中展示的,获取人也需要将获取的电 子视听资料有关的起止时间、获取人姓名等信息录入笔录附卷进行备案。这些规 定之中,是基于遵守合法性原则的前提的,对于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证
24、据,12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以及违反法律禁令得到的证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样不能够作为案情事实确 定的辅助证据。但如果不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是非法获取的范围之中的电子 证据,则是被允许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所以需要结 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建立一个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队伍,从而获得更多合法的 电子证据。二、建立健全电子证据取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真正解决公民隐私保护问题,关键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法规 中,不仅要有授权公民权利的基本规定,还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作出严格的 限制。同时也要明确将保障公民隐私权作为取证行为的指导性原则贯穿于整个取 证过程。比如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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