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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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油勘函2010229号各油气田公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全面提高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对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 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油勘字(2000)第56号)同时废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务;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对所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 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
2、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应结合工程现场实际对工程进一步优化;因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系统工艺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内容和建设标 准发生较大变化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实批准。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将由设计原因引起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以施工联络单的形式进行修改。否则追究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四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坚持“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对会审中发现或提出 的问题,组织施工图会审的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限定期限内 给出处理意见,修改图纸。经审查确属有必要对初步设计进行 重大修改时,应按规定提交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
3、 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开工前进行设计交底, 由设计单位就施工图设计意图、设计内容、技术要求、注意事 项进行说明和解释。第四十四条 施工图会审分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专业会审应注意弄清设计意图、详细查对图纸细节,找出问题,做好记 录。综合会审在专业会审的基础上进行,是各专业之间的综合 协调会审,重点是解决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交叉配合问题。会 审组织单位在与设计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协商后,确定处理意 见,形成会审纪要。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专项审查应与施工图会审同步进行。第四十六条 工程实施期间,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驻现场配合施工,随
4、时解决现场设计上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处理解 决设计变更、联络等有关设计技术问题。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规范设计人员的设计行为,杜绝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凡因此类行为造成工程损失的, 由上级管理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八条为提高设计质量,油气田分(子)公司应每年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质量回访。工程投产运行后,设计单位 应做好设计回访工作。第四十九条为提高油气田地面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水平,提高工程质量、提高设计效率、缩短施工工期、降低物资采购 成本、合理控制投资,应积极推进设计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 实施标准化设计工程的覆盖率。第三节施工管理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
5、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施工。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性、施工图文件 及标书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 经理部审核。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组织专家审查。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准的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要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施工单位 应按照投标文件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承诺的施工管理 人员、特殊作业人员的资质和数量以及设备机具配备到位,若 发生变化应报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方能实施。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采取的施工工艺,针对工
6、程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 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应急预案应 报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备案。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若发现施工图有误或设计不合理现象,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反映,商议修改意见,办理 设计变更、联络等手续,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于需要 进行爆破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必须依照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施工,作业现场应落实专人管理;压力容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批复后才能施工。器、定吊车等特种设备安装应书面告知相关有资质的特种设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收集整理 各种工程资料,确保资料
7、的真实齐全准确,存档资料必须符合 规定要求。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做好投产 试运工作及责任缺陷期内的保修服务工作,开展质量回访,提 高服务水平。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承建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四节监理管理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按照中国 石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油勘 2009 78号)开展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监理资 质许可的范围承担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 理公司承担工程监理工作,严禁同体监理。监理工作的范围和 任务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的项目
8、经理部根据工程实际予以确定。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和设备配备 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 计、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程施工、保修期等阶段实施监理, 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 项内容的监理;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 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 约定。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项 目监理人员备案制。监理活动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到项目主管 部门办理项目监理人员备案手续。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
9、,认真行使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公平、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 实施细则,定期向项目经理部汇报工作,要做好监理日志,做 到签署完整并及时存档。第六十四条 监理人员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人员不具备资格条件,有权向施工单位提出更换该岗位人员;监理人员按标准提出的施工不合格项,施工单位必须整改。第六十五条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 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六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依据合同和工程监理规划对监 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第五节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按照中国石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油勘 2
10、009 58号)开展工程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应择优选 择具有相应资质、业绩的检测单位承担,严禁同体检测。质量 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第六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必须 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其它单位或个 人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作为工程验 收依据。第六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行业的相关要求, 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测,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构配件等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第七十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合同及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监理单位的检测指令、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检测程 序等及时开展检测工作,并对检测
11、结果负责。第六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按照中国石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油勘2009 76号)开展工 程质量监督业务。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第七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石油天然气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程序的规定成立项目监督机构,制定工程质量监 督计划,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第七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 质量进行抽查。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理工作,并向工程项目竣工
12、验收组织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七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持有任职资格和岗位资格证书,方能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按照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油计201010 号)开展工作。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资金控制由项目经理部负 责,保证工程的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并尽可能节约投资。第七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投资管理,定期开展投资 分析,工程建设投资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计划之内,工程 投资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或借工程建设搞搭车工程。当工程建 设出现工程量重大变更或环境条件变化等超出批准的投资额度 时,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必
13、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原批准单 位审批。第七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根据项目工程进度 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 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第七十八条 结算管理。项目预验收后,由项目经理部按有 关规定组织办理工程结算。第七十九条 决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后,项目经理 部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说明项目完成情况、计划执行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成本与投资 效果分析,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改 进意见等。第六章投产试运行管理第八十条试运投产是指工程完工交接后到竣工验收前对 工程的设计功能、工艺设备的适应性、质量等各项技术经济指 标
14、进行试运行考核。工程试运投产应编制投产方案和安全应急 预案。工程试运投产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承担保运工作, 要及时解决工程投运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抢修、整改,维护工 程正常、稳定运行。第八十一条由生产单位编写投产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并 报主管部门审批。第八十二条试运投产程序(一)项目实施后,生产单位应认真做好生产准备工作。主要 包括组织、人员、培训、技术、物资、资金准备和外部条件准 备等工作。(二)工程投产应成立投产领导小组,落实投产操作人员、应 急抢修等队伍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并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及 安全应急预案的演练。(三)工程投产前应通过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及环保等专项 验收和检查。(四
15、)应急抢险、消防、救护等设备、人员应到场就位,防护设备、器具摆放到位。(五)试运投产按照批准的试运投产方案进行,对试运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复杂重 要的装置,可根据工程情况和生产管理实际,委托外协单位负 责试运投产,并签定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六)试运投产完成后,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组织交 接工作,将工程所有资料图纸等文件收集齐全,一并移交生产 单位。第八十三条 试运行期间应对装置(设备)及产品进行性能 考核,各项运行指标应达到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指标要求。第七章竣工验收管理第八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
16、程(项目)竣工 验收手册的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经理部、生产、 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档案、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及相关 职能部门开展预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 和总体验收。国家对建设工程验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 收。国家级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批准和国家核准建设的项 目,由股份公司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 定进行竣工验收。股份公司级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的 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规模的实际状况, 特规定股份公司级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范围。(-)新增油田产能规模
17、在20万吨/年以上(含20万吨)地面建设项目;新增气田产能规模在10亿方/年以上(含10亿 方)地面建设项目。(二)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新、改、扩建油气田地面 工程项目和油气集输、处理、油气管道、油气储运设施等系统 配套项目O(三)规模和投资小于以上规定,但发展潜力大,有望形 成较大规模或对区域发展、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工程项目。其它特殊情况、对股份公司具有重大意义、需要股份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油气田分(子)公司级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国家和股份公司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以外的工程项目和股份 公司委托油气田分(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各 油气田分(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第八十五条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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