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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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A仄君化园科孽技木普度注(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加强国家 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发挥科普对支撑实 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满足人民 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需求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 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 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各类工作和活动。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开展科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 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采 取易于理解
2、、接受、参与的方式,形成崇尚科学和鼓励创新的 风尚,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 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支撑。第四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应当推 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科普专业人才。第四十一条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支持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加强培训与监督。第四十二条 国家健全科普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 人员提供有效激励。第四十三条 国家设立科普奖项,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
3、普奖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 普人员开展科普工作和从事科普活动,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章公民科学素质第四十四条 国家统筹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引导公民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科学思 想,掌握基本科学方法,了解必要科技知识,并提升应用其分 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四十五条国家强化科普在终身学习体系中的作用,将提升科学素质融入终身学习全过程。国家鼓励在职业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干部教育培训 中增加科普内容,培育高技能产业工人和高素质农民,提高领 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履职能力。第四十六条国家加强
4、基层科普工作,提升基层科普能力,提高组织和个人理解、认同、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能力和素10老年大学、社区学院等教育培训组织应当普及卫生健康、 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等各 类人群科学知识获取、识别和应用能力。第四十七条国家推动新技术、新知识在全社会各类人群中的传播与扩散,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前沿科学和技术开展 教育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引导公民及时更新知识技能,促进区 域、城乡掌握和应用新知识技能的均等化,加强创新型、应用 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第四十八条国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制度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将科学素质培养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及相关任务, 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监测
5、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障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总体水 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 作。第五十条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 投入,推动全社会科普事业良性发展。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 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II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依法 资助和捐赠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 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第五十二条国家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
6、收优惠。进口科 普用品,科普场馆、基地等开展科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五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符合规划的科普场馆建设给 予支持,开展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普场馆运营绩效评估,保障科 普场馆的有效运行。科技馆相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 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 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 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设施开展科普,并设立科普画廊、 橱窗等。第五十四条 除涉密、敏感项目外,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结合任务需求,合理设置
7、科普工作任 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第五十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学校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普工作评价标 准,把科普工作成效作为机构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向社会公12 开年度科普工作情况。第五十六条国家完善科普统计调查制度,监测和评价科 普事业发展成效。第五十七条科普经费和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 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履行公职的单位和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
8、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制 作、发布、散播伪科学、反科学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 重的,处以罚款,并可吊销许可证件。第六十条未依法开展科普活动、履行科普工作责任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禁止一 定期限内获得支持科普活动的财政性资金,对负有责任的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的 合法权益,阻碍科普活动正常开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13 负责的主管
9、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侵占、克扣、截留、 挪用科普财政经费、社会捐赠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 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或者补缴有关财政 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款物,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 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情节严重的,依 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科普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罚和处分。第六十三条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 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或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10、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 骗取科普奖励、表彰的,由授予奖励、表彰的部门或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缴其所获 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 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 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九章附则14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A民月彳科孽拉木善皮注作改锡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科 技部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 “科普法”)修改工
11、作,组成由科技部、中国科协、社科院等 相关人员组成的研究专班,结合落实全国人大科普法执法 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的必要性科普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推动科普事业发展走上了 法制轨道,对于强化全社会科普责任、明确开展科普工作的权 利义务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以科普法为依托,我国建立 和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普工作体系,极大地拓展了科普工 作开展的广度和深度,可以说,科普法是对于深入推动科普 发展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一部法律,也是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普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对
12、法律修改提出了新需求。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亟需在法15 律中予以体现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 出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 动”“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论述,对 于指导科普工作意义重大。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 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 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 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 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以提 高全民科学素
13、质为己任,把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 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全社会推 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使蕴藏 在亿万人民中间的创新智慧充分释放、创新力量充分涌流。这 些新思想、新论述应在科普法修改中充分体现,使之成为 我国科普工作的法律遵循。二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对科普法修改提 出新需求。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发布实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 三步走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到2030年步入创16 新型国家前列,到2050
14、年建成世界科技强国。党的二十大对科 技创新发展进行系统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面向2035 年的新一轮中长期科技规划已经发布实施。时代赋予科普新的 使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科普法,明确新时期科普工作的使 命定位,加强与科技创新工作的紧密衔接,聚焦国家科技创新 发展战略目标和任务,为发挥新时期科普作用奠定法律基础。三是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对于科普法 修改提出新需求。作为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科学技术 进步法于2021年修改,针对新时期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了制度 安排,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 作”等章节,同时对新时期科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法 律的调整
15、迫切要求科普工作加强与科技创新全链条的衔接,构 建完善新时期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四是科普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对科普法修改提出 了新需求。近年来,在相关部门和各地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科 普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开展科普工作中仍然存在一 些突出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包括:原有的法律 部分条款落实落地难,科普法部分制度规定比较概括,可操 作性低,诸多法律条款相对宽泛和原则,在实施中存在落地难 和效果弱的问题;科普经费投入以财政投入为主,全社会投入17 不足;科普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相关主体权利、责任与义务界 定不明确,相应激励和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科普作为国家 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6、从思想认识、制度安排、经费投入、 工作格局等方面尚不能有效支撑科技创新发展,对实现高水平 科技自立自强发挥的作用有待提升。科普工作存在的这些突出 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改科普法,深入推动体制机制改革, 为新时期科普工作开展和发挥科普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五是科普发展与改革的成功经验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固 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成效显著,科普发展 成效明显,我国初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合作的协 同工作体系,顶层设计显著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和政策体系逐 步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不断优化,面向基层的群众性科普 活动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 在科普工作中采取
17、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地方围绕创新驱动 发展探索和积累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需要及时总结提炼, 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二、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科普法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 把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作为科普工作的出发点和18 落脚点,紧密围绕国家使命导向,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 创新同等重要位置,强化全社会科普责任,系统加强国家科普 能力建设,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提供基础支撑。修改工作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18、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指 示批示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 精神贯穿到法律修改全过程,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握科普事业 发展的目标、原则、任务和布局,为新时代科普发展指明方向。二是完善科普发展体制机制。加强与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 略任务的紧密衔接,完善科普发展体制机制,明确全社会推动 科普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科普发展激励机制,处理好 科普发展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三是总结凝炼促进科普发展成功经验。深入研究党的十八 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推动科普发展、发挥科普在推动科 技创新中的作用等方面采取的重大改革举措,总结提炼地方围
19、 绕创新驱动推动科普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四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普工作。积极应对复杂严峻 的国际科技竞争形势,推动科普国际合作交流,凝聚科普在传19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 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建立完善区域科普合作 和帮扶机制。第五条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科普 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 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统筹部署。第六条科普活动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价 值引领。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科学精神,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反对和 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国家安 全、国家利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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