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应急处置条例草案及说明.docx
《深圳经济特区应急处置条例草案及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经济特区应急处置条例草案及说明.docx(3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2深圳经济特区应急处置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和事故 灾难(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应急处置行动,提 升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事故 灾难的应急处置活动,适用本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对中 涉及应急处置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应急处置应当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遵 循分级处置、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2、、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原则, 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高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管理能力。人身伤害,减少财产损失。第三十五条【次生衍生事件的防范】应急处置人员应当密切 关注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 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第三十六条【临机处置措施】突发事件现场出现未知或者新 发情形的,现场处置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机处置措施,并及时 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第三十七条【应急处置中止和恢复】事态变化可能影响现场 处置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场指挥部可 以决定中止应急处置行动
3、,并组织应急处置人员撤离现场或者就 近避险。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现场情况扩大管控范围,严格限定进入 管控范围内的人员数量,管控有关人员的行为,采取防止风险扩 大的必要措施。影响应急处置的情形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控制的,应当全部或 者部分恢复应急处置行动。第三十八条【请求支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指挥部可 以请求支援:(一)现有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突发事件严重后果或者不 能控制突发事件发展的;(二)应急处置人员数量不足的;(三)应急物资短缺、装备缺乏或者设施不足并难以自行解 决的;(四)其他需要支援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应急处置升级】应急处置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发 展的,现场指挥部应当提请市、区人民政府采
4、取响应升级的措施。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深圳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市人 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第四十条【信息发布】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 事件现场状况、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传播与突发事件和应急处 置相关的、未经证实的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 内发布准确信息,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管控措 施。第四十一条【社会动员】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态发展,采 取下列社会动员措施:(一)要求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生产、供应应
5、急物资和应 急装备;(二)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为应对突发事件捐赠物资和提 供其他支持;(三)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动员具有资质和 能力的人员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四)其他必要的社会动员措施。第四十二条【征收征用】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紧急需要,可以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用于应 急处置工作。第五章应急结束第四十三条【应急结束的情形】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区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指挥部可以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一)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二)突发事件和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 制或者消除的;(三)经
6、专家研判可以结束应急处置的其他情形。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认为可以结束应急处置的,应当发布应急结束命令,并撤销现场 指挥部。第四十四条【后续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结束的,现场指挥部 可以指定留守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者发生次生、 衍生事件。第四十五条【资料存档和利用】现场指挥部应当准确、完整 记录处置现场的相关情况并形成文档资料。应急结束后,现场指 挥部应当将文档资料移交给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保存文档资料,并对文档资料进行汇 总和分析,用于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第四十六条【应急处置的复盘和评估】应急结束后,专项应 急指挥机构应当对应
7、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并形成应急处置评估 报告。第四十七条【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及补偿】被征收、征用的 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收、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批准征 收、征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四十八条【对第三人财产的补偿】为开展应急处置导致第 三人财产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 偿。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责任主体应当对 第三人财产的毁损和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自行承担处置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 主体自行承担应急处置费用:(一)有关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事件发生的;(二)有关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事
8、态严重或者损失扩大的;(三)有关主体拒不执行疏散、撤离命令或者疏散、撤离后 返回灾害、事故现场的;(四)有关主体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不存在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无力承担应急处置费用或者费用 无法追缴的,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六章应急处置保障第五十条【社会秩序保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应急处置现场 情况,依法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第五十一条【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现场处置人员 数量、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区域范围等因素,协调突发事件发生 地的区人民政府供应充足的后勤保障物资,并及时调拨和分配。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保障】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为现场指挥 部、应急处置现场和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等场所提供
9、用水和用电 保障。第五十三条【资料数据保障】事发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为现 场指挥部提供本单位事件处置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防护 目标应急分布图、现场基础地理信息图、应急资源分布图等基础 资料和数据。现场指挥部调取与突发事件有关资料和数据的,掌握资料和 数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提供。第五十四条【专家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管理 专家库。现场指挥部可以组建包括具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实务型 专家团队,参与事件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第五十五条【通信保障】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应急通信保 障体系,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网络,为应急处置 工作提供安全通畅的通信服务。第五十六条【交通保
10、障】公安交通管理、海事、民用航空管 理等部门应当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各类车辆、船舶、航空器给予通 行便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参与应急处置的船舶引航、进出 港、靠离泊作业。参加应急处置的车辆享受通行费减免、优先通行等便利。第五十七条【医疗服务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突发事 件医疗救治联动机制,统筹医疗救治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医疗 物资、技术和人员保障。第五十八条【气象服务保障】气象部门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 气象监测和预警预报服务。第五十九条【应急处置人员防护】现场指挥部应当对高辐射、 高污染等特殊现场的危险点和风险源进行适时检测,为现场处置 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和装备。处置现场的放射性、污染
11、性、致病性等物质可能污染应急物 资和装备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检测和评 估,并根据检测结果决定报废和补充。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责任】市、区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由其所 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时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
12、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法情形的责任追究】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在应 急响应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转移、疏散命令的;(二)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三)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
13、(四)对依法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侮辱、 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应急装备的;(五)其他妨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财物所有人自行承担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妨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处置人员可以采取排除妨 害的必要措施。由此导致违法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财物毁损、灭 失的,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损失或者赔偿第三人的损失;情节严 重的,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应急处置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应急处置人员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 产损失的,应急处置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五条【应急处置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应急处置,是
14、指 突发事件发生后,为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 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措施。第六十六条【应急处置人员的范围】本条例所称的应急处置 人员包括参与应急处置的政府工作人员、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和应 急第一响应人等。按照政府指令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驻深解放军、武警部 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急志愿者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属于本条 例所称的应急处置人员。第六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附件1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应急处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引起的危害,规范 应急处置行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效果,减少人
15、 民生命财产损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应急 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必要性和总体思路(一)立法必要性2019年,按照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我市组建深圳 市应急管理局。为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需要,破除应急管理工作 体制机制瓶颈,市应急管理局经充分调研分析,依照应急管理部 “1+4”立法框架(应急管理法+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防 治法消防法应急救援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1+4” 深圳应急管理地方立法框架。其中“1”为地方应急管理立法的 母法,即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安全发展条例,以此统领、指导 和协调本市城市安全相关立法,构建城市安全地方立法体系;“4
16、” 为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自然 灾害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应 急处置条例。目前,国家和各省市尚未出台专门的应急处置法 律法规,我市研究制定条例属全国首创。L完善应急法律体系。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在日常应急工作中,采取综合防范措施,将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防范作为基础性工作,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发生时,能够迅速 反应,启动响应处置。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坚持“防抗救”相结 合,实现机制的有机统一,程序的前后衔接,增强全社会防御和 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因此,需要构 建完善的应急管理立法体系。应急处置立
17、法属于应急管理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 国的应急法律体系中,缺少专门的应急处置立法,存在制度缺位。 深圳市“1+4”的立法体系为应急管理立法指明了方向,确立了 应急管理立法框架,应急处置立法需要与城市安全发展、自然灾 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其他相关立法在调整范围、内容设 计、制度衔接、法律实施等方面实现体系整合和制度协调。条 例作为应急处置领域的综合性立法,是深圳市应急管理立法的 重要突破,也为全国应急处置立法进行制度探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强化日常应 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的联动机制, 加强应急处置的部门联动、区域联
18、动和军地联动。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领导 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类别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组织、指挥、协调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多种突发 事件并发或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的,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 构指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或者应急预案规定的 职责范围内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第六条【分级应对】市人民政府统筹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 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妥善处置一般 突发事
19、件,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综合保障和善 后处置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第七条【社会动员和公众参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形成应急处置的社会合力。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知识宣讲和技能培训L增强全社2 .优化应急处置体制。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的 讲话中指出,“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 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这是一个基 本国情。同时,我国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易发多 发,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日益增多。”独特的地理位置、气象条 件等自然因素,导致深圳易受各类
20、自然灾害的侵袭,人口规模日 益增长,城市安全发展压力越来越大,这些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 出新要求。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处于优 化调整状态,为了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的成效,需要创新新形势下 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大应急”理念的兴起、应急管理社会化 参与模式的创新等是应急管理工作的新趋势,因此,应急处置工 作面临的制度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深圳通过制定条例, 落实新的应急管理理念,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构建统一高效的应 急处置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专业 化、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条例充分考虑国家和深圳市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置 机制,进一步
21、理顺深圳市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部门权限、职责分工、 指挥协调、力量建设、社会参与等体制机制问题。强化应急处置 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管理与属地处置;构建风险监测和 预警机制、信息报送机制、部门联动机制、指挥协调机制、现场 处置机制、善后机制等。通过条例提升深圳市应急处置法治 化水平。3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装备配备、科 技与信息化支撑等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 记强调,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 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强化应急管理装备 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 依靠
22、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目前深圳市存在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专业类别多样,处 置能力存在差异,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 设,完善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制度支持。同时,也需要通过应 急处置立法为信息系统的构建、科技手段的运用、专业装备的配 备、应急产业的发展等提供法治保障。条例通过法治手段, 推动应急处置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二)总体思路根据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现实需求,贯彻社会主义先行示范 区的战略部署,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条例采用特区立法的 形式,在充分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和立法规律的 基础上,结合我市应急处置工作
23、实际,在应急处置工作法治化方 面进行了制度探索和立法创新。起草的总体思路如下:1 .与“1+4”其他条例的内容衔接。条例需要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安全发展条例深圳 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 条例等立法进行衔接。条例定位于构建统一高效的应急处 置体制,规范应急处置行动,运用制度路径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侧重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置行动,与安全生产监管和自然灾害 防治属于不同环节,但又紧密联系,因此,需要分段制度设计, 同时保持制度衔接。2 .与应急预案的分工配合。应急预案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内容,为应 急处置工作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强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针 对
24、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提升应急处 置工作的制度层级,从体制机制层面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 急管理立法体系。条例与应急预案的定位不同,内容各有侧 重,制度分工配合,共同形成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架构。3 .涵盖应急处置的全主体和全过程。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市区政府、应急管理等多部门、社区基层 组织、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层级、多主 体,需要划定不同层级、不同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应急处置包括 响应、处置、善后等流程,其中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现场指挥、 力量调度、处置保障等各项具体措施,需要明确处置流程,优化 处置措施。针对应急处置的复杂性,条例涵盖应急处置的全 主体和全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 经济特区 应急 处置 条例 草案 说明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