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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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文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文 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a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U!届)第四号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 6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3日(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 动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 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云水、降水、热量、大气成 分等资源。第三条 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 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 候以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和 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
3、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 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论证等工 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 候资源区划成果等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 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多个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气象主 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合作共享机制。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学 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应用、先进技术推广和相关产业发展。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工作,依法
4、合 理利用气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事气候资源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 准、规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 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 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识。第二章气候资源探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 网的规划、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 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建设气候资源数据库。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
5、照职责承担相应 的气候资源探测任务。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 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通过建立探测站点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 的,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依法将相关信息报探测活动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涉及风能、太阳能利用的,应当向省 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方法、标准和 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气象计量器 具。第十二条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气候资源探测 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 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第十三条省气象主管
6、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气候资源探测公共信息平台 和共享目录,实现多渠道信息共享共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 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第十四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保密规定。气候资源探测中涉及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发布以及有关监测 数据、信息处理的,应当同时遵守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 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 在批准范围内探测。第三章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国土
7、绿化、湿 地保护、云水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 和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气候 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对本地城市和重 要区域的气候承载力以及空气污染扩散和集聚的气候条件进行评价,并 建立跨行政区域气候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协调机制,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 决策依据。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 以及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 管机构,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提供科学
8、依据。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气 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评估。第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区划包括 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单项气候资源区划和专业气候资源区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 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 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避免、减 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编制气候可行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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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气候资源 保护 利用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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