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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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省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 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 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 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
2、 里主要指自然资源。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 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到达产权明 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 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开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 济社会和谐稳定开展。镇(场、区)“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5000以上(含5000元) 建设工程或投资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实施前报“三 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并经乡镇(场、区)“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三)严格支出用途。村级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 经费、非生产性
3、支出、生产性支出及其它支出。各乡镇(场、区)“三 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制定村干部报酬(含各种补贴)标 准及考核兑现方法,报刊费控制在不突破人均1元的限额,大额 生产性建设支出实行民主决策、先批后建的管控程序。严禁借债 (含挂账)、超标准发放村干部报酬;严禁列支高档酒、烟、土特 产、礼金(品)、公款旅游等上级明令禁止支出的工程。(四)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 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 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等专项建设、资产购 置等大额支出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合同、工程预决算 报告及验收等相关资料直达施工单
4、位或个人。(五)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按照“限额领取、核销再领、规定 用途”的原那么完善备用金管理。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 理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 会协商决定。原那么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 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乡镇(场、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 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备用金只能用于 日常零星开支,不予支付往来欠款,不予结算工程工程款,超过 备用金结算限额的支出,各村在取得规范原始凭证、完善各项审 批手续后,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报账,办理直接支付
5、手续。第二十二条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 “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那么,年初预算、 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文件予以明确,并报县农村集 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乡镇(场、区)“三资”监 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 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调整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 案,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年终, 要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收支执行情况
6、。第二十三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 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 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村集体一般不得举债、新增债务。 如确需举债,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经乡镇(场、 区)“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资金划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账 户,按批准的预算、用途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非财务人员不得插手村级财 务,尤其是直接插手现金收支。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 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
7、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 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 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 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工程中投资入股 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二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8、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 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 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 时核销。第二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工程要实行 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按决算报告 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第二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第二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参照
9、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 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 更的;(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场、区)“三资”管理监 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 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 代表会议确认。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
10、、承包或出 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 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 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场、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 导和参与下,由乡镇(场、区)或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 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 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到达一定数额的,应在县 级实行公开招投标。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在3000元以下 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在3000元至10万元的由村“两委” 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 房屋、建筑物等10万元以上的投资工
11、程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 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监管 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 产记录簿。第三十三条村集体资产的处置:(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决 定;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 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 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二)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价值在5万元以下、期限
12、在5年以 下资产的承包、租赁由村“两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实施;对价值 在5万元以上、期限在5年以上资产的承包、租赁通过乡镇(场、 区)“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实施招投标,公开交易。第六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 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第三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 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 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 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 赁资源
13、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 记录。第三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 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 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第三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 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 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第三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
14、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 统一规范的文本。第三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 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开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 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并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案。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 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 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 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 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 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第
15、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在乡镇(场、区)“三资”管理监督委 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 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 催促整改。第四十三条 乡镇(场、区)作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 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 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镇(场、区) 纪委和“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 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第四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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