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实施《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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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2023年12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0日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 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实现稳定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看法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 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
2、 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看法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 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 受赈济者加入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 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业主单位应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施工单位与务工群众签订劳务合同(协议)。第三十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 工单位,严格依照专项计划文件明确的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求, 结合当地群众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规模,做好劳务 报酬发放工作,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
3、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财政资金的 比例。劳务报酬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项目业主单位应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务报酬,严禁拖欠、克 扣,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 单位、施工单位,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 发放金额和标准。第三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 会监视。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 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 业主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视举 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在
4、项目点设置永久 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 酬等受益状况。第三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 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重点对项目建设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落实状况开展验收,并对项目发挥“赈 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价。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管理状况进行抽查检查。第五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第三十三条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主要包括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 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
5、小型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和林业草原等 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十四条适合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 式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级推广以工 代赈方式项目储存库(或清单,下同),按年度滚动管理。对于农业 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等前提下,应 尽可能纳入项目储存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第三十五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统筹协调县域范围内农业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流 程、管理细则和考核方法,建立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存库, 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业农村
6、基础 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的认定工作,提请县级人民政府 审定后,纳入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存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 目可通过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三十七条 经认定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应严格落实组 织群众务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向当 地农村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第三十八条 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包括政府 投资的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
7、生态环境、灾后恢 复重建等。第三十九条 各地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依照“应用完用、能用 完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 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 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勉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 公益性帮扶项目。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相关领域重点 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分年 度明确国家层面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
8、项目清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分级负责、分领域推进的原则, 会同相关部门分年度明确本级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协调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 代赈工作,规范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 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管理。第四十一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 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应明确 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等政策要求。项目相关招标投标、 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求等。第四十二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建立劳务沟 通协调机制,以县域为
9、主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 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 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第四十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统筹各类符 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 产培训。第四十四条 勉励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 单位尽量扩展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 关部门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 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四十五条东部省份在广泛组织动员当地
10、群众参与重点工程项 目建设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群众务工需求等状 况,大力吸纳中西部省份外出务工人员参与工程建设。第七章监视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 作监视检查和成效综合评价机制,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和重点工程项目中 实施以工代赈工作状况开展监视检查和成效评价,及时发现并推动解 决以工代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第四十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市县以工代赈工作开展常态 化跟踪督促和年度成效综合评价,协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以工代 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问题突出或
11、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予以通报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酌情调减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 资金安排。第四十八条 对由于各省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前期审核不严 而造成较大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 再受理其报送的以工代赈计划草案。对地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 规模的,劳务报酬弄虚作假,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 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酌情减少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安排。第四十九条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状况追究有关责
12、任人 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 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 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 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 归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方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 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或修订本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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