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事项办理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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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事项办理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博湖县司法局二、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三、受理条件(-)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本科非法律专业,参加自治 区、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品行良好;3 .身体健康;.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资格的
2、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I、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1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 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 构:1 .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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