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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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 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
2、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 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 全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 和岗位的风险辨识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一般 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 患,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 明确治理的具体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 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 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下列安全设
3、施、设备以及场所,进行检测、检 验:(一)地下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煤 矿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控系统;(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三)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库;(四)特种设备;(五)粉尘危害性场所;(六)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第二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 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 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 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各级应 急
4、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 监控措施:(一)建立登记、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定期检查安全状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二十四条 储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 险物品的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 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储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仓 库、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载明危险物 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 项。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 范围内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励其他使用燃气 的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 装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 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
6、、易爆等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 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 (馆)、宾馆、假店、旅游景区(点)、车站、集贸市场及其 他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 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 做好旅游景区(点)安全事故的应对。经营空中、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 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对涉 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和使用前 的安全检查,保证旅游、体育设施设备完好
7、、运转正常。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 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 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 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 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 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 务,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通报情况。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动 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断
8、路、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 压输电线路等进行挖掘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身体 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要求;(二)确认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确定统一指挥和 管理人员;(三)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 应急处置方案,向作业人员书面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 和应急措施;(四)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审批单据,并对危险作 业审批单据进行现场查验;(五)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 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 的,应
9、当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并实行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 降低安全标准。确需改变原定建设工期的,应当经原设计 单位进行安全、质量论证,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书面同意。第三十条 利用经营性自建房开办餐饮代店、民宿宾 馆、农家乐、商超、影院、酒吧、网吧以及从事托幼、养 老、医疗服务的和出租的,经营性自建房产
10、权人和使用人 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 排除事故隐患。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占用公路、 铁路,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货运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确需 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 运输货物。货运源头单位应当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 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不得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 的货运车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机制, 明确责任单位,推动货物、货运源头单位将称重信息完 整、准确的纳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从源头 防业走弓限超载。第三章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安全生产巡查、警示约谈、挂牌警告、安全生产访谈 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 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 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未达 到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要求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安全生 产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 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 生产工作,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简报等形式公布。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
12、监管范围,建立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并向社会公布,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 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三)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组 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四)开展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 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五)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 县
13、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 分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相关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 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三)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 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 全管理;(四)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 作,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
14、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矿 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 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未依法取得有关安 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 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 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规定。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 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5、以及开发区、工业 园区、港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 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列入上级机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仍负 有属地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体系,明确监管执法装备以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 车配备标准;统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 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 名胜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建立安全生产监 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第四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16、责的部门依法对生 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所行使的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 园区、港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督促当场予以 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在授权 或者委托范围内的,自行立案处理;超出授权或者委托范 围的,移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移送
1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处理;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 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安全生 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 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 参与
18、、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 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 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 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 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四)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 除的同时,移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对前款规定的移送案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
19、情况。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 检查中,除确需分别进行检查以外的,应当互相配合,实 行联合检查。对一般监管对象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 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检查,对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全 覆盖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 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 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 用品,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第四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监督 检查中发现的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及时登记,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 整改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20、保证 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 患整改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 用。开展安全生产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 依法进行,除有明确法律依据外,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 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 与论证机制,合理规划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 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 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 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 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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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江西省 安全生产 条例 修订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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