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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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市场监视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视管理方法已于2023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视管理总局 2023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肖亚庆2023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视管理方法(2023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视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视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
2、及监视管理活动,应当遵 守本方法。第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确切、完整和可追溯。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 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 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 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
3、求。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 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受相应责任。第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 度,依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 和退出程序等规定,提升检查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检查员应当熟悉药品法 律法规,具备药品专业知识。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事权、药品产业规模及检查任务等,配备充 实的检查员队伍,保障检查工作需要。有疫苗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的地区,还 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疫苗等高风险药品检查技能和经验的药品检查员。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4、视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持 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上 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一)未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 性检查的品种,应当进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其中,拟 生产药品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 核查中心,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申请人。核查中心 协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同步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杳和 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拟生产药品不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
5、药 品审评中心告知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自行开展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已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 性检查的品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决 定是否开展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开展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在检查终止后,应当将 检查状况、检查结果等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对药品上市监管的重要依据。上市前 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
6、部门依变更程序作出决定。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在取 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 当重点加强上述批次药品的生产销售、风险管理等措施。第五十三条药品生产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等状况;(二)药品生产活动是否与药品品种档案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三)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执行状况;(四)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及委托协议;(五)风险管理计划实施状况;(六)变更管理状况。监视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
7、因检查和其他检查。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风险管理、 全程管控原则,根据风险研判状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开展监视检查。年度检 查计划至少包括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时限、承受检查的机构等。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 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状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 投诉举报等状况确定检查频次:(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 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
8、菌药品等高风 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视检查, 但应当在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四)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给商、生产企业 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视检查,五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监管 工作实际状况,调整检查频次。第五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 门组织监视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状况, 需要抽样检验或者研究的,依照有关规定执
9、行。检查结论应当清楚明确,检查发 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 改期限,必要时对整改后状况实施检查。在进行监视检查时,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监视 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 知悉的商业机要应当保密。第五十七条监视检查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 检查需要说明状况、提供有关材料:(-)药品生产场地管理文件以及变更材料;(-)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视检查及整改落实状况;(三)药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状况;(四)药物警戒机构、人员、制度制定状况以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识 别、评估、控
10、制状况;(五)实施附条件批准的品种,开展上市后研究的材料;(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材料。第五十八条 现场检查终止后,应当对现场检查状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 观、公允、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并作出现场检查结论。派出单位负责对现场检查结论进行综合研判。第五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 门通过监视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管理或者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存在缺陷,有证据证 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一)基本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需要整改的,应当发出告诫信 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
11、品监视管理部门根据监视 检查状况,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 等控制措施。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召回 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风险消除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六十条开展药品生产监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 应当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经研判属于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一条开展药品生产监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药品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现场
12、控制措施,依照规定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 理。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本行政区 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晶生产企业的监管信息归入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管理,并保持相关数据的动态更新。监管信息包括药品生产许可、日常监视检查 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第六十三条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 门在生产监视管理工作中,不得阻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正常 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四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药
13、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 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五条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当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 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当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 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 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增加监视检查频次,并可以依照国家 规
14、定实施联合惩戒。第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生产环节 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视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的,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的,国家药品 监视管理局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当即采 取措施,对药品监视管理工作进行整改。约谈状况和整改状况应当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地方 人民政府药品监视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 予处罚:(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
15、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 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第六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要求生产,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视质量管理规范执 行;(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三)药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四)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 数据不真实;(五)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
16、(六)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第七十条 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给商 未遵守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 体系持续合规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 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名称、居处(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 更;(二)未依照规定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 档案;(三)未依照规定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
17、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进行停产 报告。第七十二条 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视管理区域内药 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视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三条 本方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药品生产许可中技术审查 和评定、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第七十四条 场地管理文件,是指由药品生产企业编写的药品生产活动概
18、 述性文件,是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体系的一部分。场地管理文件有关要求 另行制定。经批准或者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生产场地、境外生产场地一并赋予统一编码。第七十五条 告诫信,是指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在药品监视管理活动中,对 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发出的信函。告诫信应当载明存在缺陷、 问题和整改要求。第七十六条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顺序 号。企业变更名称等许可证项目以及重新发证,原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企业分立,在保存原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同时,增加新的编号。企业合并, 原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保存一个。第七十七条分类码是对
19、许可证内生产范围进行统计归类的英文字母串。 大写字母用于归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类型,包括:A代表自行生产的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代表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C代表接受委托的 药品生产企业、D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小写字母用于区分制剂属性,h代表化 学药、z代表中成药、s代表生物制品、d代表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y 代表中药饮片、q代表医用气体、t代表特别药品、x代表其他。第七十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制剂通则及其他的国家药品标准等要求填写。第七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
20、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第八十条 出口的疫苗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第八H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5日原国家食 品药品监视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的药品生产监视管理方法同时废止。溯,及时确切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 息。第五条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视管理工作,对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视管理工作进行监视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视管 理,承受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
21、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 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受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 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 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安全信用档 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 等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受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结论,为药品生产监视管 理提供技术支撑。其次章生产许可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 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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