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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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最全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所负债务主见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 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条中所指的但书”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 的财产清偿。”司法实践中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往往被想要诈取另一方财 产的人恶意采用,不仅可以将恶意举债、违法举
2、债转变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偿还, 而且还可以作为威逼离婚或不离婚的工具,或用于干扰另一方的生活,让人苦不堪言。夫 妻共同债务对于善意的非举债人一方来讲可以说是头上悬着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可怕的是,它还是隐形的。本条原本是为了打击夫妻间转移财产躲躲债务而制定的,结果 矫枉过正 了。那么这一现象究竟有多严峻呢?可以看看以下几个案例:【典型案例1山东省潍坊市丈夫林某与郑某虚构借款140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妻子殷某不服向 检察院申诉,此间因郑某竟假戏真做,要求林某偿还欠款,林某被迫到检察院吐出虚 假债务真情,该虚假债务真相才得以澄清。2022年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院再审改判。【典型案例2行法定赡养
3、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如夫妻从事正值的文化、教育、消遣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6)夫妻合同商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司 法解释第十七条其次款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状况即使发生在婚内也被认定为个人债 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婚前举债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2 )夫妻双方商定 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躲躲债务为目的的除外。(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 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
4、事生产经营活动 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一般指分居期间);(5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 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 的个人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7 )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商定由 其个人所负的债务;(8)夫妻间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全部,债权人知 道该商定时,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9)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担当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 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上述情形只是以用途论最终认定债务性质的标准,实际生活中(7)(8)两种情形几 乎不存在。并且在 婚姻法 解释(二)其次十四条爱护善意债权人及债权人
5、不需要担 当举证责任的前提下,都失去了意义,已不足为凭。但在一些再审或抗诉案件中也有直接 适用并改判的,如解学军诉邵俊、倪厚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3、举证责任安排规章举证责任安排,虽然只是证据法上的问题,但却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中之重,极 大影响事实认定。由于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无论举证责任安排给哪一方,另一方实际都很 难进行举证。目前,司法实践中秉持内外有别论,对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 进一步解释。主要依据为二o一四年七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以下简称 最高院民一庭)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高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民一他字第1
6、0号)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 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 则其配偶一方不担当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其次十四条规定认定。假如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担当偿还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 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9、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夫妻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
7、则夫妻另一方不担当偿还责任。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 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 次十四条规定认定。假如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 担当偿还责任。即使适用内外有别论,依旧难以维护非举债一方的利益,于是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程新 文在2022年12月24日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详细问题会议上进行了关于夫妻 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的讲话。在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但书规定的两种 情形外,增加一种情形,即假如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 偶一方也不担当偿还责任。假如债权人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供应初
8、步证据后,举证证明 责任就应转化为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由举债人配偶一方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担当 举证证明责任,当然假如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 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 等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就相应地转回到债权人一方。目前北京市已有相关判例。此外, 北京市高院2022年8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以下 简称参考意见)第三十八条也有规定【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标准】符合婚 姻法司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推定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同时存在以 下情形的,可依据详细案情认定构成
9、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 客观不共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信任该债务是债务人夫 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这样一来就已明确,在这一维度主 要的待证事实和答辩思路就是(1)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2)举债人具有赌博、 吸毒等不良嗜好;(3)所借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4)其他没有举债合意,所借债务 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形;(5)其他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信任该债务是债务人夫 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的情形。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思路分析为了平衡爱护债权人利益,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的制定
10、的确有其现实意 义,但也的确造成了以巨额债务侵害配偶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可是,也不能因此就简洁 的对本条作出修改或废除,否则可能会再次产生大量采用夫妻关系恶意逃债的行为。因此, 在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的前提下,为了维护善意的非举债一方的利益以及 防止极端不公正的个案消失,法官们运用了自己的才智,想尽了各种方法。比如上文所说 的解学军诉邵俊、倪厚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就判决一方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分居 期间因经营土石方工程向他人借款的情形,属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 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再比如,民事审判指导 与参考指导性案例中的夫妻一方对外
11、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案再 审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举债, 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法定共同 债务,主要包括三类情形,第一类婚后为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其次类婚前个人所负用于婚 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第三类结婚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但非举债配偶能够证明 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其次类是商定共同债务。运用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推断是 否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时,不应拘泥于当事人的口头表述或书面记载等形式,而应注意实 质
12、,对于一方个人债务的连续、专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及无偿行为所生之债务,即使其未 在合同中明确商定,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保证债务而言, 假如其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的范畴,应由夫妻对该担保之债担当连带清偿责任。而对于夫妻一方无偿保证所生之债 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于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也没有债务人处获得对待给付,无法 给保证人带来任何利益,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实现没有任何关心,因此该保证债务的 设定并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属于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规定的明确商 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13、,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实际上这两个案件都是对 婚姻法 解释(二)举证责任的突破,笔者个人认为还 是只能适用于特定案件类型,不具备普遍适用性。而且从两个案子一审、二审、再审的状 况看,只有在极端案件需要审判监督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再审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基础 是两个标准”,要么是通过扩大解释商定为一方的债务,要么是通过转移举证责任 来转变事实认定。在2022年12月24日程新文讲话之后婚姻法解释(二)增加了 一种情形,即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无疑解决了更多的问题。这可 以成为很有力的答辩思路。但是不行否认的是,照旧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笔者认为对夫 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解
14、决有以下几个路径:1、应依据“两个标准进一步明确程新文讲话中提到“等情形中等的详细状况;(就这一点可以比照北京高院参考意见)2、参考国外对于家事代理权权限的规定探究我们我国家事代理权立法;3、在我们我国探究建立分居制度并制定配套法律法规;4、促进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区分标准和内外部举证责任的最终统一。四、结语维护善意非举债一方的权益,任重而道远,需要律师付出极大的努力。律师做的每一 分工作都不会白费,只有量变的积累才能达到质变。因此,让法官认可,争取法官心中的 确信才是硬道理!笔者吩望依法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判决不要只消失在再审案件中。说句题外话,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8、夫妻共同债
15、务责任 财产范围,应区分责任基础予以认定。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以 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举债一方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不应要求非举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担当 责任。已经明确,非举债一方担当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的连带责任。笔者之前对此 没有留意过,盼望在执行过程中对各位有所关心。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作者:严鹤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建德化县徐某与陈某2022年3月中旬在法院进行虚假诉讼,确认陈某欠徐某债务 40万。2022年4月郑某、陈某离婚诉讼时,陈某据此主见40万债务,法院认定债务40万。郑某到检察院反映,经检察院移送公安查明系虚假债务,法院再审改判。【典型案例3丈
16、夫袁某为了转移财产,让妻子净身出户,便和他三个姐姐制造虚假债务,罗女士离 婚时被判净身出户。罗女士申诉后,江岸区检察院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改 判,罗女士挣回400万财产。【典型案例4离婚前夕,刘某、李某被陈某告上法庭,索要百万元债务,陈某出具借条及抵押的房 产证。一审判决认为,刘某借款100万元,李某不能证明此笔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 此判决两人还债。李某称不知晓此借款,借款系刘某个人债务,遂上诉。此案几经诉讼, 2022年10月,武汉中院发回洪山法院重审。洪山法院再审认定,100万元借款系赌场放 的码钱,不予爱护,驳回债主诉求。【典型案例5】朱女士因其前夫詹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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