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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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布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滁 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 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的经营场所。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椒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 局管理。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坚持依法行政、
2、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 务社会,坚持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坚持尊重历史、实 事求是、按需布局、动态平衡,坚持优化人口密集老城区、发展人 口增长新城区,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第五条 全椒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采取“市场单元数量上 限+间距”的调控模式,以城市商圈、新区新城、农村乡镇为基础, 分别对应划分出若干市场单元。划分出的市场单元依据人口数量、 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测算出零售点数量 上限,报滁州市烟草专卖局备案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示。第六条 下列区域设置零售点,采取数量、间距相结合的调控 方式,具体标准如下:(一)城区街道、乡镇街道、公路
3、沿线新设零售点,与周边已 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分别不少于100米、50米、500米;(二)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 聚居区、村(居)委会所在地,按每满2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但 总数不超过3个;(三)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一楼商用门面(一楼非商用门面及 二楼以上场所除外),按每满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 过3个;居民小区一楼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按所处路段相应标准 设置零售点;(四)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类专业性市场和以出租 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摊位总数在200户以下的, 可设置3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 1个零售
4、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 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五)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内部经 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六)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外围消费者可自由通行区域或非 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七)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内部经营场所,按照人口每达到1000 人左右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3个,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 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八)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区内,可设置2 个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20米;(九)施工工期在2年以上的建筑工地,经营场所固定在工地 内住宿区的,可设置1
5、个零售点;本条各项所述现有零售点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零售点数量、 间距的限制,其他要求不变:(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国有控股加油(气)站便利店;(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 政策性因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 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三)幼儿园出入口 50米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 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中小学 校出入口 100米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主动 注销后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申请新办的;(四)通过安徽省烟草公司滁州市公司评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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