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内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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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 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门 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各 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 员,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 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 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 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
2、报告,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 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本级财政部门 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第四条内部监督检查要定期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 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本级财 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每年对本单位有预算资金 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要力争达到100%,最少不得低于 30%。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 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 式进行。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监督检 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根据担保机构 与经办银行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
3、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木息。担 保基金发生代偿后,由担保机构依法向借款人进行清收。 第十八条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担保机构 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 比)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与 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劳动 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对该行担保业务。当地财政部门 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 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 担的代偿损失,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章五第微利项目和信用社区第十九条微利项目的种类微利项目就是只有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
4、道、工矿区等 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种 植业、养殖业、市场摊床、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汽车 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 补、复印大字、美术牌匾、美容美发、小饭桌、小卖部、 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 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 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第二十条微利项目的审核按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370号)文件中第九条有关规 定,微利项目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从事微利项目的 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微利项目审核确 认
5、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 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二)社区各种台长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 工作;(四)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五)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加与欠款追索工 作;(六)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七)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制订。各地应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 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
6、环境。第二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 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 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 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 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 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 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 金的来源等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全省各地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 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信 用社区”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 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
7、反担保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 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以下人员可以免 除反担保:(一)经创也培训合格并经专家组(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推 荐的下岗失业人员;(二)经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四)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获得者;(五)省、市级劳动模范;(六)勇敢市民称号获得者;(七)烈士家属;(八)市级及市级以上技术(技能)比赛前三名。第六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管理第二十四条小企业认定小企业认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 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执行。第二十五务小企业贷款条件各地要积极
8、用好用活国家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 型小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努力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 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 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申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 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 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借款人提出展 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 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六条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符合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 (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
9、同级地方财政各负担一 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 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 担一半。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 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 额的0.5%。对这类贷款,政府将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 持,担保方式由借款小企业和经办银行具体协商。第七章经办银行考核、贷款服务与监督第二十七条经办银行考核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 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 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不良 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新唆人员的年终评比、 奖励和
10、晋级。第二十八条贷款服务(-)各地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经办 银行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通过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 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 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三)各地担保机构在与各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 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 业项目的管理和检查,加大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确保 到期贷款的归还。第二十九条贷款监督各地人民银行要对当地经办银行执行本办法情况加强指导 与检查。各经办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 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
11、体措施,要确保发放小 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贷 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协 调;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制 定和完善本地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经办银 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 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各地劳动和保障部门要把小 额担保贷款工作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结合 起来,发挥街道、社区了解熟悉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的作 用,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定期对借款人 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地相关部门要将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发现的问 题,及时报迭中国人民银行
12、哈尔滨中心文行、黑龙江省财 政厅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 并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统计表。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申心支行、黑龙 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负 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各地已 颁布的办法与此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此办法为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 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 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
13、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 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 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 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 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 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 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 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
14、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 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 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 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 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
15、 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 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 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 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 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 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 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 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
16、、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 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 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 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 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 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 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置
17、,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 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 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 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 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
18、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 .1A 血;(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 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 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 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 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19、,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 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 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 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 置。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 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 查机构派人组成检查组;也可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方 案,从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抽调人
20、员组成检查组,实施内部 监督检查。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回避。各级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保证检 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第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 构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 况。对财政部门直属单位主要是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 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包括:(一)部门预、决 算的审核、批复情况;(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 况;(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 及时进行清算;(四)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五)预算外 资金的管理情
21、况;(六)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 况;(七)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八)国有资本和 财务管理情况;(九)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十)财政机关的 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H一)直属 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二)对审计部门和 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三)财政法规和财务 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十四)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七条在实施内部检查前,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于进 点前7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内部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 内容应包括:(一)被查单位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 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检查计划;(四)对被查单位配
22、 合检查的具体要求;(五)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 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 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 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 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 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 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 财政部
23、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 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 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 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 据。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 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 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 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 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4、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 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 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 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 进行充分披露。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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