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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仁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经营者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由申请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该由全体参 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 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注销登记表。(二)适用强制注销登记情形的证据材料。1 .经营者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2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超过两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 常记载状态的相关记录;3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 商户
2、取得联系的检查记录;4 .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 期满的通知,以及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通知;.其他证据材料。收到材料凭据()个注收字第号提交的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收到,我局将于五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印章)收到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123456789(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出具本凭据)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个注字第 号注销登记经审查,提交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印章)(本通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个注驳字第 号提交的 注销登记申请,
3、我局决定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理由如下: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铜仁市人民政府或者铜仁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印章)年 月 日(本通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公 告经查,等人无正当理由,经催 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 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 照正、副本作废。由于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特此公
4、告。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 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个体工商户解除强制注销申请表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申请理由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审查意见年月日核准意见年月日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名称姓 名身份证号码经营者住 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组成形式个人经营口家庭经营口注销原因备 注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及铜仁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暂行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
5、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经营者签名:年 月委托代理人证明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领取各类通知书委托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人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年月日至日委托代理人签名:不同意口 不同意口 不同意 自委托代理权限:1、同意口2、同意口3、同意口 委托有效期限:年 月年 月 日须知:1、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仅限于申请注销登记2、委托人应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后的口中打V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名称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组成形式个人经营口家庭经营 口注销情形
6、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或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 以上的 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不在登记经营场所经营或经营场所不存在,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的 登记机关收到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 期满的通知后,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逾期未办理 的 其他经办人意见签字:年月日核准意见签字:年月H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核表字号名称注册号经营者姓名核查情况签名:年 月 日初审意见签名:年 月 日核准意见签字:年 月 日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文号)当事人:经查,你于 年 月 日注册登记的(注册 号:),
7、因 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经本局年 月 日催告后至今仍未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此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 铜仁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现决 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 业执照正、副本同时作废。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 人民政府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局联系人:联系电话: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123456789101112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证照收缴及归档记录表名称注册号核准日期通知书名称领取人签字领取日期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情况正本_个副本_个收缴人签字日期归档日期归档人归档情况备注受理通知书.()个注受字第号经审查,提交的 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觉得予以受理。(印章)年 月 日(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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