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docx
《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 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 政执法活动。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程序
2、规范,教育整改为主、处罚 为辅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政诉讼的,公积金中心应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 在法定期限届满后7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执法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 程序中止:(一)投诉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执法 程序的;(二)投诉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 加执法程序的;(三)被投诉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 义务承受人的;(四)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3、或者确认的;(五)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 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执法程序的;(七)其他需要中止执法程序的情形。案件中止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 应当及时恢复执法程序。中止、恢复执法程序,执法部门应 当告知投诉职工和被投诉单位。第三十六条 执法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 程序终止:(一)被投诉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无义务承担人 的;(二)据以执行的文书被撤销的;(三)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 确认导致执法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四)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 为依据,而其他案件
4、结果确认投诉人无投诉依据的;(五)因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 中止执法程序满90日仍无法恢复执法程序的;(六)其他需要终止执法程序的情形。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予以结案:(一)当事人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 行为的;(二)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缴存决 定的;(三)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或人民 法院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四)投诉人申请撤案的;(五)执法程序终止的;(六)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公积金中心应将处 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廉洁从业纪律,收受、索 要
5、财物,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移送有权机关依规依纪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 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干预执法人员履行 职责。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拒不履行公积金中心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公积金中心可在中心门户网站、 企业信用信息网及其他媒体公开相关信
6、息。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中所规定的“7日”和第三 十条中所规定的“5日”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办法实施后,与国家、省、市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01号)废止。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管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 执法内部规程;(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 的情况;(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
7、法院强制执行;(五)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违规处理;(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设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案情 重大、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以及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 审议,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 任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二)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 执法证件;(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职 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八条行
8、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询问时,不得少于 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尊重和保 护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行 政执法人员回避。第三章证据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的情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成都 住房公积金 行政 执法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