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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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我市生态环 境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市范围内, 属于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第二条 制定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发生在本市境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 公安机关后,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第三条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 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方式主 要包括:(一)电话举报:;(二)来信来访举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邮政编码。第四条举报条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二)举报人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提供被举 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 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 料证据,尽可能的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举报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举
3、报人应如实提供真 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造成 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四)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举报范围。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违 反排污许可证行为;(二)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 染防治设施;(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环评未依法进行环 评审批已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审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 投入生产或使用;不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项 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
4、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 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 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且造成较大 影响的;(六)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雨水管道、 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违法排放污染物;(七)环境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环评文件弄虚作 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八)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 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九)生态环境
5、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 免了环境重特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举报处理。接到举报后,对符合举报范围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队前往查处。第七条奖励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规定 的实名举报人,奖励方式分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 励和奖金奖励可以单独发放,也可以同时发放。荣誉奖励为 颁发证书等。第八条 奖励标准。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 需要对举报人发放奖金奖励的,奖金金额为500至10000元 以下人民币的奖励(含税):(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 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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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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