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纪念馆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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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淳安县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纪念馆早也(2022年12月2日经第二届第三次职工大会审议,2022年12月5 日经馆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中共淳安县委党史研究室审核、淳安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自2022年12月8日起正式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管理,推 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 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淳安县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 纪念馆。中文域名:淳安县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纪念 馆公益一类。住所:淳安县千岛
2、湖镇新安东路491号。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淳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 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第三十七条由举办单位统一进行人事管理,全面准确贯彻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十八条由举办单位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 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 同管理。建立健全出国境审批、请销假管理等各项日常人事管理 制度,规范管理、按章审批。第三十九条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建立 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 配激励机制。具体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 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制订
3、和修改第四十条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 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长办公会议审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核准)。(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六)核准(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 不一致的;(三)章
4、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 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八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自行决定解散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终止的。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事项自行决 定解散的,应当由举办
5、单位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 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 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章程 进行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 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章程制定完善相 关规章制度,按照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
6、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淳安县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 纪念馆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 效。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4. 89万元。第五条本单位实行馆长负责制。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对厦山村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 队活动的遗址进行保护;征集、管理、保管、研究中国工农红军 北上抗日先遣队的文物史料;承担纪念馆的日常维护;组织开展 共产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训,做好宣传 讲解和接待服务等工作。业务范围:对厦
7、山村中国工农红军北上 抗日先遣队活动的遗址进行保护;征集、管理、保管、研究中国 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的文物史料;承担纪念馆的日常维护; 组织开展共产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训, 做好宣传讲解和接待服务等工作。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中 中共淳安县委党史研究室。第八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淳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九条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 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 内从事活动;(三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馆长、副馆长;(三)审核(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开办, 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六)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 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七)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A)查阅馆长办公会议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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