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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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科学管理,充 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公 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相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由市司法局通过 公开招聘、基层择优推荐、市司法局考察聘用、在镇(街道) 专门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非在编工作人员。第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公道正派。所谓公道正派,是指为人公道,作风正派, 能客观分析判断事务,分清是非和责任,并敢于坚持原则, 弘扬正气,主持正义。(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所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是 指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积
2、极、主动、耐心地从事人民调解工 作,不在乎个人得失,勇于奉献。(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四)应当由成年公民担任。(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第四条:受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统一由市司法局颁发专 职人民调解员聘书,实行持证上岗。聘书应当载明聘方名 称和应聘方姓名、聘任期限。第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一年一聘,每次聘用期限 为一年,每年1月份聘用,12月底自动解聘。专职人民调解 员聘用后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予以 解聘。对优秀、合格的调解员在下一年度选聘专职人民调解 员时可以优先聘用。第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市司法局解聘后补
3、聘;因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不宜担 任调解员的,由市司法局解聘。第七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工作安 排由所在基层司法所负责。市司法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 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整或调动,对无故拒不服从者或不称职 者予以解聘。第八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由所在基层司法所 负责考勤,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市司法局 定期、不定期对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情节严重的予以解 聘。第九条:专职人民调解员道德行为规范应当做到坚持原 则,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平时应当注重学习, 调查研究,注重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上岗应当着 装整齐大方,举止文明,热情服务。第十条:专职人
4、民调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委托调解民间纠纷;(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 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协助有关部门 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四)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五)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 作,建立调解台帐,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运用, 按标准书写、整理人民调解工作卷宗,(六)向辖区党委、政府及派驻单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 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七)检查、督促生效调解协议的
5、履行情况;(A)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一条: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 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四)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 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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