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与国企合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股东)协议书》及《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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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合作协议甲方:XXX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乙方:XXX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商议的原则,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合伙投资等有关事宜达成共识,并一致允许共同出资设立“XX顺君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合作方简介1、甲方简介XXX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XX市XX区财政局100%独资企业,注册资本6. 05亿元,主营投融资及资产经营管理,投资重点为航运、交通、能 源、水务、旅游、农业、环保和X
2、X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项目;土地整治、 开辟;销售:五金、建造材料、装饰材料、钢材;城区旧城改造、建设及(3)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根据出资协议规定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离出资;(5)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而制定的公司规章管理 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违规干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 公司机构、部门、职员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和职权行为。第十四条股权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二、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其他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
3、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允许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的,不 允许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允许转让。 经股东允许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议不成的,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 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本公司
4、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 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七条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 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 有关会议。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 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5、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
6、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 无关的单位和个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者 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伤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
7、。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 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以后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对公司重大借款、发行债券做出决
8、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做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允许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 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暂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 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9、。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 长指派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以及上述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做出的决议, 应由所有股东一致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盖章。第六章 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每 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
10、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殊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股东会报告;董事会议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暂时会议由
1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代表召集。上述第二十九 条所列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所有董事一致表决通过。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12、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礼聘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 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
13、作财 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 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 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再也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 行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14、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 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旬的股东会做出决议; 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 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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