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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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H年2月23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3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的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 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县城和按照国家行
2、政建制设立的建制 镇。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县、 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 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等的管理。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 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已建设 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3、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 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 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营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 款;(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4、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 格赔偿,可以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限期恢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移植绿化树木的,由自治县人 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其他 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修复,可以处以1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损坏有关
5、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 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给予警告,对相关设备器物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罚款;(九)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限期恢复,对个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
6、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一)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 门责令停止其行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 业资格证5至10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 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 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
7、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 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拆除,处 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
8、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 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8日沿河土家族 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 建设的投入。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国土空
9、间规划的监督管 理。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建设的监督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 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城市管理;镇人民政 府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管理;城镇规划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管 理;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镇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工作的指 导。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城镇 管理,建设智慧城镇。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自治县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
10、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遵守法 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持、体现民族传统风貌和自治县特色。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根据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 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依法批准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 止。第八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现状、自然 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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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城镇 管理条例 202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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