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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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发文机关:发文字号:/2021-10272 分 类:规范性文件;通知长春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日百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屉:的通知长府规(2021) 1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长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备案管理,提高行政备案工作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
2、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部门对其他部门或者对其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备案,不适用 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备案,是指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备案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以下统称备案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提交的备案材料,在法定时间内对报 备资料实施形式审查,并将该资料存档以备事后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第四条行政备案部门办理行政备案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行政备案部门应当将行政备案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3、报送的全 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在政务服务大厅和网站公示,方便备案人查询。第五条行政备案部门不得要求备案人重复提供备案材料或者提供与备案 事项无关的材料。行政备案部门办理行政备案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备案 人提供备案证明材料。对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 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备案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备案 证明材料。第六条 行政备案部门和备案人办理行政备案事项使用、制作、形成的电子 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为行政备案部门
4、和备案人提供统一的电子签 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服务。第七条 行政备案部门办理行政备案事项需要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 证等程序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行政备案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行政备案部门应当明确勘验期限,并根 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指导。现场勘验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牵头组织联合勘验。第八条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不需要现场勘 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的,行政备案部门应当当场备案,作出备案回执。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备案事项办理期限有明 确规定的,行政备案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备案部门承诺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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