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银行信用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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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 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 本章程。第二条柳州银行信用卡是柳州银行(含柳州银行相关 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 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 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 付工具。第三条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 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四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发卡银行”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人”是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
2、的个人。“持卡人”是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 的申请者本人,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 人。“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信用卡受理协议、按 约定受理信用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市场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信用额度”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 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第二十三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对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 付存款利息。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透支利率,以及年费、违约金和其他 费用(下称各
3、项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收费表的 规定执行。发卡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对收费表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五章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发卡银行的权利:(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的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 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 请人的个人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 供担保,并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确定是否 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 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发卡银行承诺妥善保管有 关资料,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二)发卡银行有权评估并根
4、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 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随时调整其信 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三)持卡人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银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 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 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 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电子现 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 除外);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柳州银行任 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向担保人追索;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发 卡银行向持卡人发
5、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银 行可在柳州银行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银行因催 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四)发卡银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 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账户在 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赌博、套取资金、 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 以及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信用卡领用 合约规定,导致发卡银行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机关处罚或 遭受声誉损失、损害发卡银行合法权益的,发卡银行有权取 消其持卡人资格、随时停止向持卡
6、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可自行 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发 卡银行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五)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 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行使此 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六)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银行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七)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信用卡 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 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国家或城市等位置 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
7、保护持卡人交易 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柳州银 行的各项服务。发卡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 方面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 提供给无关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发卡银行 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八)发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 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选择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 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九)发卡银行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 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银行有权随 时根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 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8、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 卡等行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 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 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 或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 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十)因非发卡银行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 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银行视情况协助持 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持卡人由此遭受损失的, 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银行 不承担责任。(十二)发卡银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 费价目名
9、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 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 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发卡 银行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 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第二十六条发卡银行的义务:(一)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柳州银行网站等提供信用 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 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等。(二)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 供信用卡服务。(三)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
10、、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四)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 款的,发卡银行应通过电子账单等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 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发卡银行应依法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 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银行在进 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银行可向有关主体提 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 受阻的,发卡银行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 的帮助。(七)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 卡银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持卡人
11、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 法、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 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免费获取账 单周期内电子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 账务变动情况。(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 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 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六)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信用卡主账 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 内
12、资金、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 行为的除外。(七)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 卡人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 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 料。若发卡银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符合条 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银行可 从该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 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
13、为 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 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 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 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持卡人同意将申请“柳州银行信用卡”时填写的地址作为本合约项下各种文书及发生争议时所涉诉讼、仲裁 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 三日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签收日视为送达; 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 之日。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持卡人必须在变更后2个工 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卡行,否则按上述地址进行
14、的送达仍然有 效,持卡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持卡人同意发卡 银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 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四)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主动向发卡银行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 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 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 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 (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本金、费用、利息等)。(五)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发卡银行单方调 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 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发卡银行的
15、客服热线等指定的渠道 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 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银行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 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六)当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 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开展调查。(七)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 卡人的其他义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发卡银 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如发卡银行与 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 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电子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相关规 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16、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 柳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并通过 发卡银行网站公告,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合同的重要组 成部分。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修改后 的章程自公告满45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 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 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 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服务热线电话:0772-96289。发卡 银行公告方式:营业网点、柳州银行网站相关栏目等。第三十二条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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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 银行 信用卡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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