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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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安徽省 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 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 25号)、六安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 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 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 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
2、本生活权益。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案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 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 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 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 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 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 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 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5.特困供养救助对象。第五章工作程序
3、第十五条低保申请。(一)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村(社区)受理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实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二)在同一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 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三)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 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住院出院小结、住 院费用结算票据、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的本县居民,申请人除 提供以上原件或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 住材料。
4、有效居住材料包括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 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 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 住的材料。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民政 局函询其在当地享受民政政策保障情况。(四)村(社区)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 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五)第一次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所有递交救助申请 的人员姓名、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十六条入户调查。(一)在第一榜公示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社区)协助 下,进
5、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二)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 下方式进行:1 .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 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2 .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 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 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3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 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4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 关证明材料;5 .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第
6、十七条民主评议。(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村(社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 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村(社区) 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无争议的 低保申请家庭,可民主评议后置。(二)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社区) 干部、村(社区)干部成员、村民组长(社区民政专干)、熟悉 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代表等组成。其中村(社 区)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社区)干部 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 为单数)。(三)民
7、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 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2 .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 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3 .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 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4 .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 果,对得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5 .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 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 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四)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
8、应当重新组织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 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 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会同县民政局直接入户调查 并作出认定。第十八条第二次公示。(一)村(居)委会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根据家 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 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给予书面答复。(二)村(居)委会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册,于公示栏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要及时上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安排人员 认真审查,梳理情况,并提交镇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对
9、符合条件 的对象,应及时办理审批,整理材料,档案归档。对调查无异议 但未及时出具核对报告的,可以先行办理其他事项审批,待核对 报告出具后,据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 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长期末端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 保障金额、当期低保领取总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公示 栏和乡镇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 息查询机制。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 低保无关的信息。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 调查核实。第二十一条 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 属获得低保
10、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的,需填写 六安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 记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 (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乡镇人民政 府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十二条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城市、农村低保 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 额发放。县民政局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清单,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意见拨款至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11、确保 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 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 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 变化的家庭。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 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 的家庭。第二十四条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对 获得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对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C 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第二十五条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 生变化的,应
12、当如实申报,经所在村(社区)核实后,及时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时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及时做出 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死亡人员次月停止发放低保 金。第二十六条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 按比例增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 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一)A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增发 低保金。(二)B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20%增发 低保金。第二十七条 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民政局和乡镇 人民政府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 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
13、规定保存或 者销毁。(一)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 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 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 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 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 增(减)人员花名册等。审批类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日常管理类档案,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建档保管。第二十八条 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乡镇人民政 府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
14、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定期参 加公益劳动。第二十九条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 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 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 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低保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民政局根据 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低保资金,并及时向同 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 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
15、、民政厅安 徽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社 (2015622号)执行,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 被挤占挪用。第三十二条 县民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 增加(减少)、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低保资金预算的,应 根据实际情况商县财政局按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 72号)要求,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纳入 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 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投诉
16、和举报。第三十五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 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并 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省级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 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一)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 审批的;2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不予批准的;3
17、.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批准的;4 .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5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县民 政局决定停止发放;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 金,可以处以非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骗取 低保金未退回期间,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批准低保,或者减 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方案,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 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
18、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 .霍山县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表4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5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告知书6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7 .审批公示单8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9 .六安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10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续保审批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本人姓名,现申请 (城市最低 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
19、 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 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 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 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 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 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姓名
20、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指纹赡养抚养扶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被赡养抚养 扶养人与被赡养抚养 扶养人关系指纹授权家庭:授权单位:联系电话:年 月日备注: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 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 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 个基本条件。(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 上的本县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 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 核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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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山县 最低生活 保障 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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