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践问题的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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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践问题的解答为便于各单位深入理解政策内涵,引导和鼓励企业更加规范有序开展 相关工作,现就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执行中的一些共性问题,结合国 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双百企业”推 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k推行职 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0) 2号,以下 简称两个操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与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 经理层成员,主要的差别是什么?答:两个操作指引在各具体环节都明确提出了差别化的要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主要针对过去很多国有企业对经理层
2、成员无任 期、无契约、有契约但不具体、契约执行不严格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提出了更加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范性要求。通过明确任职期限、 到期重聘、签订并严格履行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等契约、刚性考核和 兑现等要求,强化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特别是突出 强调考核结果不仅影响收入的“能增能减”,更要影响职务(岗位)的 “能上能下”,确保发挥契约化管理的重要作用。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落实董 事会选人用人权,更加强调市场化的选聘和退出,明确提出“双百企 业”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党组织在确定标准、规范程 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明确提出“双
3、百企业”职业经 理人市场化选聘的标准、来源和程序;明确提出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 止)聘任关系的同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此外,在职业经 理人薪酬方面强调“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 根据一系列相关因素协商确定。2、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专职或兼职)、党组织书记(专职或兼职)、 副书记(专职或兼职)、纪委书记等岗位能否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能否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答:两个操作指引针对的对象范围是企业的经理层成员。对于非经理 层成员的董事会成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由企业的控股股东及 其党组织根据相关人员管理权限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 企业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后
4、自行决定是否参考两个操作指引推行相关 工作。集团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将企业专职董事长(执行董事)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入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党组织书 记、专职党组织副书记、纪委书记参照执行。3、在同一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能否只对个别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 约化管理?或者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答:原则上应当在本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 管理,或者全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4、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能否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能否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答: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不得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职业经理人 制度的企业须满足操作指引中明确的企业条件。但未建立董事会
5、的企 业可以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可以由其控股股东及其 党组织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与其他主要股东商议后,由控股 股东与企业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5、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时,应当做好哪些基础工 作?答:企业董事会或者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要从严掌握、合理确 定并明确企业经理层成员职数,明确并细化岗位职责及分工,按照“一 岗一责”原则建立岗位说明书。卤位说明书要对岗位信息、岗位目标、 岗位职责、工作关系、工作条件、任职资格等内容进行清晰界定。经 理层成员分工原则上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要厘清并明确党组织、董 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建立董事会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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