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近年 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将数据基础制 度建设上升为战略高度,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 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 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的意见中相继作出安排。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有利于激励数据的创新开 发与传播利用、平衡数据参与各方利益,促进生产要素流通 和经济社会创新融合发展,对我省抢占数字新赛道、做强数 字新基建、激活数据新要素,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 号发展工程”具有重大的战略和现实意义。2021年9月,国 务院授权浙江作为唯一
2、省份率先探索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 试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浙江率先开 展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列入全国首批地方试点。省委将 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数据要素市场化 配置改革、产业数据价值化等牵一发动全身重大改革,积极 探索数据知识产权基础制度构建。试点期间,我省上线全国首个公共存证平台,出台全国 首个开源社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首个数据知识产权质押 标准,发放全国首张数据存证证书,落地首单数据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2022年9月,我省颁布出台浙江省知识产权保-1 -护和促进条例,全国率先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纳入法 治化轨道。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理论实践成果先后获
3、评2021年数字经济系统优秀理论制度成果、2021年度浙江 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十大最佳案例、2022年自贸试验区最佳 制度创新案例、2022年度全省数字经济唯一的优秀制度、优 秀理论“双优”项目。二、起草过程(一)深化研究提升理论成熟度。深入学习贯彻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的意见战略安排,系统研究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 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法规,并与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下称“条 例”)衔接对照,把握数据内在特征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律, 结合数据知识产权国家试点工作要求,找准数据知识产权制 度在国家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中的目标定位,进一步明
4、确改革 试点方向,谋划落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二)广泛调研找准问题需求。坚持问题导向,“走一 步、论证一步、向前一步”,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累计实 地走访相关研究机构、数据企业、数据处理商、数据交易中 心46次,面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数据 安全管理、数据存证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专题座谈28 次,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找准问题症结工(三)完善制度起草登记办法。借鉴版权登记、专利申 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体系架构,立足浙江实际, 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赋权为起点,打通数据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 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充分运用“可
5、用不可见”等隐私计 算、区块链存证等可信技术算法支撑,细化完善登记申请的 条件内容、登记审查要件及程序规定等内容,起草形成浙 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初稿)。(四)多方论证完善登记办法。登记办法初稿形成后, 我们先后与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 厅、省法院等部门进行面商讨论,邀请行业专家、法学专家、 数据企业、数据运营商、交易机构多次开展座谈论证。2月 7日,顾文海副局长带队赴北京专题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 法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月9 日、11日、15日,我局再次召开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行 业企业、专家座谈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登记办法。3月
6、7日,登记办法征求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 单位意见。三、总体考虑及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 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强调,要“构建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 础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制度,数据 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高度耦合。从理论逻辑上看,知识产权 制度有利于激发数据处理者创新积极性,有利于数据要素技 术特征、经济特征和市场属性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数据市场 行为规范构建和数据共享共用目标的实现。从现实逻辑来 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与中央“三权”分置运行理 念高度吻合,即通过区块链等技术进行数据存证或保全公证 保障数据资源持有权,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7、保障数据处理 者的数据加工使用权,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后的运用保护 保障数据产品经营权。(一)总体思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 的基本保障作用,以遵循数据特征和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 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 果属性”的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运用,促进数据要素创 新开发利用,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 制度保障。(二)实现路径。围绕“是什么、保护谁、怎么保护” 积极开展理论与实践探索,着力在定义内涵上厘清数据知识 产权的实质,明确改革对象,揪住改革本质。一是聚焦“是什么”,明确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数 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
8、加工、具有 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所享有权益,即对“数据+ 规则”的保护。其中,“依法收集”是数据合规获取的前提, “经过一定算法加工”是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必备条件,”具 有实用价值”体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的原则和目 的,“智力成果属性”是数据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二是聚焦“保护谁”,明确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 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对数据处理者付 出的劳动和投入的有效保护,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 实现的激励导向,激发数据处理者创新积极性,进而促进数 据开发利用和高效配置。三是聚焦“怎么保护”,明确三权分置下的分级分类保 护。即通过数据的区块链存证或保全公证,保
9、障数据来源者 的数据资源持有权。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明确登记 证书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证明,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 益分配和权益保护,保障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加工使用权。通 过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保障数据处理者及相关主体的 数据产品经营权。同时,对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 的持有、加工使用进行分类处理,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 红线,强化对数据的不正当获取和非法开发利用等不正当行 为的有效规制。(三)制度优势。通过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前公证存证、信息公示、异议处理、撤销撤回等制度规范,有 利于充分保障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证书在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
10、中的运用,有利于激发数据处理者创新利用数据的积极性和数据要素技术 特征、经济特征和市场属性的充分发挥;通过加强对数据存证平台和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以及区块链等可信技术的运用,有利于增强数据的可信、可追溯水平,强化数据流通全 过程动态管理;通过发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持有数据 和开发利用中的证明效力,有利于数据市场行为规范和数据 联管联治机制的构建。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五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适用范围。包括适用范围及原贝h申请主体及登记客体。主要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 六条的规定,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 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根据
11、“数据二十条”关于“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 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 部署要求,突出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高效 原则。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登记服务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由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具体承担。 申请主体(申请人)为依法依规的数据处理者;申请登记的 数据必须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不得危害国家安 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二)登记申请。包括登记前的数据存证公证、登记申 请的提出。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 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目的是确保数据真实存在并起到源头 追溯作用,以便纠
12、纷解决和全流程监管实现。为降低申请人 制度成本,办法以区块链等平台为对象,将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等作为必要条件,通过提供平台所采用的可信技术、 平台资质、数据可信验证方案等内容,提升数据的可信赖、 可追溯水平。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 出承诺,如实填写登记申请信息、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选 取若干样例数据。登记申请信息以最低标准满足数据知识产 权构成要件判定、激励数据要素再开发再利用、促进数据知 识产权交易使用为原则,注重权益保护与登记信息披露的利 益平衡。(三)登记审查。包括审查补正、审查公示、异议处理、 发证及公告、撤回撤销。根据数据特征,明确采用形式审查 的方式对登记申请
13、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数据知识产权要 件、未存证公证、有权属争议等7种情形的,明确不予登记。 形式审查过程中,对登记申请表及证明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 或需要作出补充说明等非实质性缺陷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进 行补正修改或作出说明。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登记申请信息进 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披露,公示期间,允许任何人提出 异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电子证书,并在登记平台上予以公告。赋予申请人在登记审 查过程中可以主动撤回或在登记公告后自主放弃,全过程保 障和体现自愿原则;另一方面,数据知识产权完成登记后, 相关利害方或行政、司法机关可对依据虚假登记、恶意登记 等相关实事提请撤销。
14、(四)登记证书的使用。包括证书效力、证书有效期、 变更备案、登记信息的公开查验。在证书使用效力方面,规 定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证明,并用于数据流通 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有效 期原则上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 有效期主要参考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知识产 权章18.50条规定,以及美国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双边自由贸 易协定等相关国际贸易条约的数据期限(通常为5年),考 虑到数据的变动性和登记制度的试行期,将有效期适当缩短 为3年并可续展。为保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使用中的相 对人利益,办法要求,在数据来源、更新频次等数据知识产 权登记信
15、息发生变化,以及数据知识产权归属(包括申请人 为单位时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或者申请 人为个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权益(交易、质押、许可 等)、登记申请信息(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 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申请变更或备案,以保障相对人利 益。突出发证后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的公开、可查,存 证公证的数据可核验、可追溯。(五)监督管理。包括规范登记行为、强化部门协同。 明确规定不得骗取登记,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卖、出租、 伪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不得滥用数据知识产权危害国 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明 确恶意登记、恶意异议、撤销登记法律责任,通过强化信用 管理,加强对利用形式审查制度漏洞实施恶意登记、恶意异 议行为的约束,明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部门职责定位和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 要素作用的意见分工方案,明确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网信、发展改革、经信、司法行政、商务、公安、检察院、 法院、公共数据主管等部门以及人行、银保监等金融部门的 监督管理责任,鼓励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先行先 试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 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共同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保障整体 制度有效落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