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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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府办发(2022) 9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7日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 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 区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 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督促房地产
2、开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居民住宅小区在 交付使用时,共用消防设施建设完善、验收合格和正常使用,同时 负责督促其落实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主体责 任;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 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指导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供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 营者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因燃气发生的火灾事 故原因调查工作;依法将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主体的安全违法 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十五)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 理。(十六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 送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按照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在建筑内公共 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 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十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建立 公路清排障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反应机制,保障公路限高架不 阻碍消防车通行,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十八)农牧部门负责农牧业消防安全管理,在农业牧业生产 经营中指导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将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予以保障。(十九)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商贸行业、大
4、型商贸、会展 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十)文旅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指 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博物馆等文化单位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 相关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二十一)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行业消防安 全;协助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二十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 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 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政策法规情况。(二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
5、电气、 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气、消防 产品、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二十五)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光伏 发电以及新型能源储能电站等能源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能源 领域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和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工作。(二十六)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 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 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二十七)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负责林业、草原系统的行业消 防安全。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
6、然遗 产、地质公园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十八)其它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工 作职责。有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督促指导下属 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章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 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 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 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 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12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四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五条
8、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 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 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 施演练。第十六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
9、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 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 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1,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
10、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 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 施。第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 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对建一 14 一 筑物原有设施、设备承担消防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 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
11、统 一管理。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的,出租人、承租人、共同管理或 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 宣传教育。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法定消 防职责;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更换的,原、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 员会应当将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移交范围,对消防设施 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备案。消防设施严重损坏,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维修 或者更新改造的,业
12、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内蒙古自 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 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规定提出 申请。第五章责任落实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考 核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1) 77号)的规定,每年对下一 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交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 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督 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1) 77号)的规定,对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落实的
13、下一级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约 谈。第二十条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议 事规则,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 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 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 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二条因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 灾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 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 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有关 责任人员涉嫌犯
14、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16 -第二十三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 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合并、分设、划转或名称变更等引起职能变动的,其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相应调整。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特定用语的含义:(一)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以救早、灭小和“三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 起火灾能力的最小消防组织单元。(二)“九小场所”,是指小生产加工企业、小商场、小歌舞娱 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旅馆、小网吧、小医院(诊所、养老 院)、小学校(幼儿园)和小餐饮场所。(三)“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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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 消防安全 责任制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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