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品进出口贸易合同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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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品进出口贸易合同9篇化工品进出口贸易合同1卖方:合同号码:买方: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暖头I (2)数量 | (3)单价I总值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捆500-1000千克|多装或少装金%按FOB值计算1/44电报挂号:电报挂号:电 传:电 传:第二部分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 分割的两部分.二,交货条件: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 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 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买方所派油轮,
2、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 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 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 油轮作业安全规则.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 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 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 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 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
3、油轮的安10/44 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三,装船通知: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 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 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 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 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 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 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
4、轮安排的可能, 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 快装货.买方在本条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 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 告卖方.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 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11/44 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 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 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
5、及6小时向卖方 (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 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 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四,装货定额: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 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 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 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 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月 日至月
6、 日:18: 00,从月 日 至月曰:17: 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 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 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 00时抵装港12/44 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 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 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 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
7、的时间.(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 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 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五,滞期费: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 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 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 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 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 13/44方提供装
8、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 汇支付.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 提出.六,商品检验: 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 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 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syb20_-59石油产 品试样法取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 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
9、品 质依据.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 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 (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0VAL0P协定.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 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14/44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 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 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 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 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
10、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 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 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年国际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 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 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 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
11、证明文件.九,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 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 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 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15/44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 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 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
12、商事仲 裁协会根据该协会化工品进出口贸易合同4买方:地址:电报:卖方:地址:电报:电传: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 下述商品;16/44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第二条、合同总值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第四条、装运港第五条、目的港第六条、装运期分运:转运:第七条、包装所供货物必须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 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 失由卖方负担。第八条、麦头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 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 下列麦头:麦NA第九条、保
13、险 转运后由买方投保。17/44第十条、付款条件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转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 益人的不可撤销售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中国银行 行 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 收”,空白台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麦头。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
14、收证明后,承 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 付的延期罚款金额。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中国境外的 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第十一条、装运条款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18/44 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 方安排订仓。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 7米、 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 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3、买方必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 预计装船日期,
15、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口,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 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 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 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 切损失由卖方承担。第十二条、技术文件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基础设计图。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19/44(5)装运期限:(6)装运
16、口岸:(7)目的口岸:(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 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 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 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 证。(11)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2/44零备件目录。安装、操作和维
17、修说明书。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 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和拒付货款。第十三条、保质条款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 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 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 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第十四条、检验条款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 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 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 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
18、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 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验证说明书。 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 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20/44 第13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 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 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天。第十五条、索赔1、如果卖方
19、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 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 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 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 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一 切其它必要的费用。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 物贬值。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的部件, 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 应延长。2、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
20、,视为卖 方接受索赔。第十六条、不可抗力21/44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 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 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 方认可。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 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第十七条、仲裁1、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2、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 程序进行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3、仲裁机构的
21、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4、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 款。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此鉴: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 日用文签署。原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 执份。本合同以下述第()款方式生效。22/441、立即生效。2、合同签署后 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买方:卖方:签名:签名:化工品进出口贸易合同5卖方:合同号码:买方: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2)数量(3)单价总值包装及喽头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内多装
22、或少装23/44按f. o. b.计算 (5)装运期限:(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 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 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 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 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 险凭证。(11)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
23、品名、数量、船名、装船 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 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 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24/44 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 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 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 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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