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疗保险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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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苏 州州 市市 医医 疗疗 保保 险险 政政 策策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医疗保险政策覆盖范围 用用人人单单位位所所有有职职工工 个个体体工工商商户户 灵灵活活就就业业人人员员 二二等等乙乙级级革革命命伤伤残残军军人人 外外籍籍人人员员 被被征征地地保保养养人人员员6600 年年代代精精减减下下放放人人员员 城城镇镇老老年年居居民民 少少年年儿儿童童 离离休休干干部部苏 州 市 参 保 人 数 参保人数:大市265万人;市区参保人员100万人;少年儿童15.3万(吴中、相城9万,园区2万);城镇老年居民及重症残疾人员6.4万人;苏州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1.基本医疗保险
2、 2.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 3.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4.社会医疗救助基基 本本 医医 疗疗 保保 险险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2%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当年个人帐户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往年帐户既可以用于门诊费用也可以用于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结付。四、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和金额4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1、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缴费工资的4%计入。2、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按全年740元记入;企业退休人员:国家级劳
3、模在以上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模增加300元,市级劳模增加2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118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按全年830元计入。五、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结付以及基本医疗费用封顶办法。注:专科医院超付线执行二类医院标准。医保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付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在4万以内的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
4、自负10%,超过4万元至10万元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5%。七、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结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重症精神病人门诊使用规定的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每医保年度费用限额为2000元,在此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90%的标准予以结付。家庭病床医疗费用180天做一次结算,起付标准400元,费用限额为3000元(不含起付线),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结付85%。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不须先使用个人帐户,在2400元范围内(含人工晶体费用400元)由统筹基金结付80%。家庭病床设床条件 有以下情形需住院治疗,但因年老体弱行动不变住院就诊确有困难,家
5、庭病床治疗相对安全的。年满70周岁以上,长期卧床不起的慢性病患者恶性肿瘤晚期患者瘫痪在床的患者老年性痴呆患者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2、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待遇:全年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超过10万元以上的符合医疗保险给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1、社会共济基金的来源:由参保人员(含在职与退休人员)个人交费,每人每月5元。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市社保中心在11%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中划出1个百分点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贴。1、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地方
6、补充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在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负8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600元,超过自负金额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2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保险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在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补助水平提高10%。社会医疗救助社会医疗救助1、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上年结余中按30%左右的比例划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其他来源(如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值部分)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情况综合确
7、定,并向社会公示。2005年度对自负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人员800至2万元标准救助,共救助3622人,救助金额达615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400万)。2、社会医疗救助的待遇 一个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保障制度规范化、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覆盖城镇所有人员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入了稳步发展的快车道。随着“四位一体”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口、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外地户口人员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本市基本养
8、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待遇1、个人每月缴纳125 元医疗保险费。3、缴费次月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 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4、参加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在3 个月以内足额补缴的,可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没有经济收入时可仅参加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条件 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条件:缴费至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7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后逐年增加1年,2011年7月1日后
9、退休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至3月底灵活就业参保人数为4万人左右。少 儿 医 保 政 策 少儿医保参保范围 凡苏州市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所有学生儿童,以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则上均应当参加市区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简称“少儿医疗保险”)以上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少 儿 医 保 政 策 基金来源 财政按参保少儿每人每年30元予以补助 儿童家庭每人每年缴纳60元,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30元 市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子
10、女免缴费用;父母无工作单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少年儿童免缴费用。以上免缴的费用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少 儿 医 保 政 策 少儿参保手续办理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少儿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1、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所有在册学生的参保手续;2、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辖区内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不在校或在外地学校就读少儿的参保有关手续。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应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本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从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少儿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有关待遇。少 儿 医 保 政 策 参保少儿就医凭证 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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