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经济法课件第03章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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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 义 的 合 伙 企 业 法 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该法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于1997年2月23日 通 过,自1997年8月1日 起 施 行。后 由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三 次 会 议 于2006 年8 月27 日 修 订 通 过,自2007 年6 月1 日 起施行。广 义 的 合 伙 企 业 法 是 指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2、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1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具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受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2(一)企 业 应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合 伙 人 共同投资。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 伙 人 应 当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法 律、行 政 法 规 禁 止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3、 动 的 人,不 得 作 为 投 资 人 申 请 设 立 合 伙 企 业。(国 家公 务 员、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警 官、法 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3(二)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 合 伙 协 议 应 当 依 法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协 商 一 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 伙 协 议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名、盖 章 后 生 效。合 伙 人 依 照 合 伙 协 议 享 有 权 利,承 担 责 任。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协 商 一 致,可 以 修 改 或 者 补 充合伙协议。4 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根据这些规定,成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应当是书面的。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5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6(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
5、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7(四)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 年9月19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8(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有: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科技咨询
6、业和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业等。合伙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9二、合伙企业的分类(一)普通合伙企业(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的合伙企业10三、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一)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3)设立条件低11(二)普通合伙人与独资企业的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的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形势的复杂程度不同12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
7、合伙协议(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产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3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一)准备申请文件(二)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14(三)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
8、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15三、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6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合伙人的份额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要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愿。171,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的条件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
9、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18(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2,财产份额出质的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
10、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也称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在质押行为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20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21(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1,出资义务2,分割财产的限制3,忠实义务4,分担企业风险22案例分析一 李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经营一水果库,三人投资数额均等,在当地工商局取得个人合伙营业执照。经营期间,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1999 年10 月以合伙组织水果库名义向银行借款15 万元
11、。借款于2000 年4 月到期。由于经营亏损,2001 年8 月三人将水果库所欠银行借款分到个人名下,书面约定三人各自偿还5 万元借款及利息,银行认可协议并盖章。后银行多次向三人催收未果,导致诉讼。现合伙组织仍未注销。本案被告是三合伙人,还是合伙组织水果库?23 法院判决三人各自偿还5 万元借款及利息,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4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含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实物,给合伙企业或者其
12、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5(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注意适用此原则决定的合伙企业事务包括的内容。26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即每个合伙人都对需要决定的事项作出同意的意思才能做出决定。注意适用此原则决定的合伙企业事务包括的内容。例如:(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27(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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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大学 经济法 课件 03 合伙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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