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照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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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照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 ,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15% 。 2、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min 内开动。 3、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严禁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 每6个月 检查维修1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
2、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 进风 巷道中,距掘进巷道 回风口 不得小于10m。2、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 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3、每 15 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 每 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4、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
3、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 进风 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 6m 、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1.5m ,并且无瓦斯涌出。第一百六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1、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 m3/min; 2、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 m3/min。 第一百七十二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 1.0% 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滚筒
4、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大于 16 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2、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应装设防逆转装置和 制动 装置;下运时,应装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3、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按以下规定选取: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第三百七十七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 7 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 5 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2、2辆机车或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
5、不少于 100m 的距离。第三百八十三条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0.7m ,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 1.0m 。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 5s 的运行距离。第三百九十四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 1.2m 。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 250mm ,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 200mm 。2、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 0.18 m2 。第三百九十九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 每年 检查1次。第四
6、百条提升系统各部分 每天 至少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至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1 次全面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详细记录。第四百零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 3m/s 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平衡锤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 0.5m 。第四百一十条 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1、存放时间超过 1 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钢丝绳悬挂前,应对每根钢丝做 拉断、弯曲和扭转 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
7、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 6% ,不得用做升降人员;达到 10% ,不得用做升降物料。第四百一十一条 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 6个月 进行1次性能检验;2、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 12个月 检验1次。3、多绳提升的任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 10% 。第四百二十一条 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1、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 1 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 1/2 。 2、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
8、损深度超过 70mm 。第四百二十三条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 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 2mm 。第四百三十四条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120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130 ,应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第四百三十八条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 3 个。第四百四十条 严禁 井下配
9、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二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0% 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第四百四十四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 护罩或遮栏 等防护设施。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相关标准。井下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超过 10000 V 。 2、低压,不超过 1140 V 。 3、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
10、27 V 。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 V。 5、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 3300 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 井上、下配电 系统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 示意图和 供电线路平面敷设 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
11、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检查 产品合格 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 合格证 后,方准入井。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 热稳定 性。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 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四百五十一条 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 短路 、 过负荷 、 接地 和 欠压释放 保护。2、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
12、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 短路、过负荷 和 漏电 保护 。3、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 短路 、 过负荷、 单相断线、 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 最大三相短路电流 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 最小两相短路电流 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 单相接地电容 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 20 A,新建矿井不超过 10 A。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1、经由地面架
13、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 防雷电 装置。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 2 处 的良好的集中接地。3、直接入井、大巷至采(盘)区的轨道均应至少有 2 处绝缘。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采用砌碹或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 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2、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 0.5 m。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第四
14、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 6 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 0.5 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 0.8 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第四百六十一条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满足以下规定:1、在沉陷区架设线路时, 两 回电源线路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有 全线 避雷设施。 第四百六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 煤矿用粗钢丝铠装 电力电缆;
15、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煤矿用 钢带或细钢丝铠装 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 之间,可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第四百六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 30 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 30 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3、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 3 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 6 m。第四百六十五条 1、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 0
16、.3 m以上的距离。2、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0.1 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 mm。 第四百六十九条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 15 m。第四百七十一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 10% 。2、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 11 h。3、在每次换班 2 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第四百七十四条 井下照明和信
17、号的配电装置,应具有 短路 、 过负荷和 漏电 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第四百七十五条 电压在 36 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六条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 1 。第四百七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 1 块。主接地
18、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 0.75 、厚度不得小于 5 。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 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 1 个局部接地极。第四百七十九条 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 铜 线,或截面不
19、小于100mm2 耐腐蚀的铁 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耐腐蚀的扁钢。第四百八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 专责电工 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第四百八十三条 矿井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 1次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 6个 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 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
20、电阻的检查 至少 6个月 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 1次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 1次 。第四百八十九条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 2 h。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 5min 内自动投入工作。第四百九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 每15 天至少测试1次。第五百六十二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 16 ,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
21、 12 ,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ZSH目 录第一编 总则4第二编 地质保障8第三编 井工煤矿10第一章 矿井建设10第一节 一般规定10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11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7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8第二章 开采23第一节 一般规定23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26第三节 采掘机械34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36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37第六节 防止坠落38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9第一节 通风39第二节 瓦斯防治48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54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56第一节 一般规定56第三节 局部综合
22、防突措施61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64第一节 一般规定64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66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66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67第六章防灭火68第一节 一般规定68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70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74第七章防治水76第一节 一般规定76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77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78第四节 井下排水81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86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86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89第三节 井下爆破91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99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99第二节 立井提升109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114第四节 提升装置121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127第十章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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