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辩诉交易制度问题的探讨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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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后被意大利、德国等诸多国家移植引进,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类似于辩诉交易的操作。在操作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方面的考验,突出表现为适用条件不明确、制约机制不健全、救济途径不完善。为此,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辩诉交易制度,提出完善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建议。完善我国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节省国家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关键词:辩诉交易;制约机制;救济途径AbstractPlea bargaining system originated in Ame
2、rica,which is transplanted and recommended by Italy,Germany and other countries latelyAt present, ChinasCriminal Procedure has not set the Plea bargaining system yetHowever, there exit some judicial practices which are similar to the Plea bargaining operationA lot of tests from many aspects are need
3、ed to be faced during the operation,the mainly performance is that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are not clear,the restricting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and imperfect way of reliefSo, through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Plea bargaining system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a sound proposal of Plea bar
4、gaining systemTo perfect the Plea bargaining system ,it is not only good to save the countrys judicial resource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litigation, but also conduciv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defendantshuman rights,so as to better promote our society to become
5、a more harmony,more steady and more developmental environment显示对应的拉丁字符的拼音朗读显示对应的拉丁字符的拼音Key words: Plea bargaining;Control mechanism;System construction完善我国辩诉交易制度问题的探讨辩诉交易问题被人们所关注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的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人(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
6、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辩诉交易制度,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操作。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辩诉交易制度,它能够推进司法法治化的进程。一、完善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中国的第一例“辩诉交易”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在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国家、对社会、对民众乃至对犯罪人是一种现实的公正。辩诉双方对事实证据有严重分歧的案件,能用短短25分钟迅速审结,充分体现了制度创新的效益,体现了辩诉交易快捷高效的特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率不断上升,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刑事积案也随之增加,诉讼效率便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7、为全面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时处理积案和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防止超期羁押,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应完善辩诉交易制度。(一)有利于节省国家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辩诉交易制度在其他国家得以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基本的五个阶段,而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国家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其中就是一个非常庞大的诉讼成本。当大量刑事犯罪发生时,如果完全用正当程序审理,势必造成案件的严重积压,影响司法公正的尽快实现,而辩诉交易制度可解决大量的刑事案件,缩短诉讼时间,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具体表现在:(如果
8、退回补充侦查)在侦查阶段,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取证费用;在起诉阶段,对于检察官而言,可以减轻出庭的压力,对于有些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案件而言,可以减轻诉讼的风险;在审判阶段,对于法官而言,可以大大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迅速结案,使被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260目前,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高技能的司法人员匮乏,资金、设施及后勤保障水平滞后,如何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完善辩诉交易制度,能够使得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地配置,集中力量办好其他的大案、要案。(二)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
9、害人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出于其特殊的诉讼地位以及切身利益,一般都有迅速审结案件、尽快得到所受损失赔偿的愿望。特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这种心情尤为迫切。若被害人所受侵害是人身伤害的,则需要治疗、护理、滋补营养等费用;若被害人所受侵害是经济受到损失的,如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家庭财产等,所有这些都需在案件审结以后才能得到一定的赔偿或补偿。若不能及时审结案件,等于他们还在继续承受着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侵害,因此,尽快审结案件也是所有被害人的共同心声。完善辩诉交易制度,应该积极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尊重被害人与被告人协商的参与权,把对被害人的赔偿内容、数额和方式等纳入协商的范围,使被害人能够
10、尽快得到来自被告人的赔偿,从而尽早摆脱诉讼之苦,使其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辩诉交易制度既能保证在很短时间内结案,也使被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保障,更大程度的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能有效的减少上访、缠诉等现象,有利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被告人人权是指保障其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种诉讼权利和得到公正、合法判处刑罚的权利等。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即在审查起诉阶段由被告人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允许其自行辩解和陈述,辩护律师可提供法律帮助,在自愿承认犯罪的前提下与检察官互相协商并达成协议,表明他已行使了辩护权、享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任学军,胡彪浅析在我国实行辩诉交
11、易制度的意义EB/OL同时,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轻罪案件的被告人被起诉到法院以后,一般都会被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轻者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重者被逮捕。无论轻、重,都是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或者剥夺。特别是那些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以后,人身自由被剥夺,精神上普遍都会受到很大压抑,甚至会导致心情负担沉重。即使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人,虽然其人身有一定的自由,但是,由于案件尚未审结,对被告人来说也是忧心忡忡。完善辩诉交易制度,使被告人能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一方面可以避免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等诉讼顽
12、疾的出现,另一方面通过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最终以较轻的罪名或较少的罪数起诉,从而获得最实际的利益。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完善辩诉交易制度,使案件能够在几日内作出判决,十分之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身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四)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高铭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J法学杂志,2007(3,1):23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
13、“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反常现象,这大大降低了被告人认罪的积极性,导致被告人形成抗拒的极端心理,不利于对被告人进行改造。徐继强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刑事诉讼中的制度化M天津:天津政法出版社,1998247完善辩诉交易制度,将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并得以真正的贯彻执行,真正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法治精神。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质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使被告人顺利改造,回归到社会,避免在监狱等监禁场所进行交叉感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被害人得
14、到经济上的补偿及精神上的安慰;同时,案件的快速解决方式也有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等现实问题,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减少基层检察机关人少案多的矛盾,有效地减少积案,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二、我国实践中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虽然至今仍然没有辩诉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辩诉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条件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这两种类似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模式,简易程序模式虽然部分借鉴了辩诉交易制度,但实践中存在
15、适用范围过窄、审理程序并不“简易”等不足。因此,我国探索并采用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模式,它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的法律框架内,对某些使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庭审方式”。赵云昌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J检察日报,2002(2,1):14但是,上述两种模式并不是真正的辩诉交易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缺乏具体的操作与指引(如量刑幅度如何确定),也存在被告人放弃了部分诉讼权利,而不能得到相应的利益的情况。如庭审时,被告人主动作有罪答辩,但量刑幅度由法官自由裁量,随意性很强,并不能达到实体公正的效果。随着实践探索经
16、验的积累及各方面制度的成熟,可以适当扩大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适用范围,并规定由检察机关启动该程序,明确启动该程序后的具体量刑标准。我国在完善辩诉交易制度的过程中,应当秉承这个初衷。我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导致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才可以支持起诉的观念一直未能普遍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按照原理,正式审判模式对证据本身、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都有很高的要求,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也正是由于这一点,为了平衡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又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对被告人的惩戒,应运用和进一步完善辩诉交易制度。(二)制约机制不健全中国在实体法上确认了自首、立功制度,在程序法上规定了裁量不起诉以及自诉案件的和解制度
17、,并且长期实行“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但是,没有规定辩诉交易制度。司法实践中虽然频频出现“公开打折”或者“黑市交易”的做法,但是,它们与“正统”的法律意识是相抵触的。辩诉交易既然是一种交易,就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交易双方都必须讲“信用”,否则,交易就不可能有序地进行。辩诉交易是双方利益的妥协,所以有可能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司法腐败。现阶段,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对于某些案件的审理,老百姓本身就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存在着疑问,他们甚至认为里面有交易黑幕,如果再实施辩诉交易,用法律的形式公开承认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可能会使人们对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更加不信任。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辩诉
18、交易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则是一种这样的权力。邓思清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J法商研究(武汉),2003(5,2):34在我国,辩诉交易一般为检察官左右,被告人的命运很大程度上掌握在他们手中。因为,一方面,他代表国家和法律;另一方面,他手里有一定的证据。如果辩诉交易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极容易造成检察官的擅权和专断,而有可能出现牺牲正义进行交易的情形。各种审查监督机制都很重要,可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他们能从各个方面对辩诉交易进行制约,防止其进行无原则的交易,但其中司法审查机制尤为重要,因为只有这种制约才具有法律的效率,可以直接否定一项错误的交易。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的
19、制约机制仍不健全,它必须建立在规范的监督机制基础上才能合法有效地实施好该制度。(三)救济途径不完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有权要求复议、复核;被不起诉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等。这些救济措施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督促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但是,在此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权利,即被害人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复查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还可以不经过上级检察机关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规定无异于将检察机关的裁量决定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对各方主体均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0、,这大大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挫伤了检察人员自由裁量的积极性,甚至由于此程序的存在,徒增工作量,远远背离了立法设置检察机关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原意。司法实践表明,无论制定的法律多么完善,都不可能做到完善无缺。法律从制定到适用,其缺陷总会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辩诉交易制度也莫过于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克服制度缺陷以及防止不当交易的出现,或者在不当交易发生后能够及时加以补救,必须完善与辩诉交易制度相配套的保障救济机制。三、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规定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19世纪,盛行于20世纪。美国在建国初期以农耕为主,刑事案件犯罪率较低。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美国逐渐发展成为
21、世界首要强国,但随之而来的是刑事犯罪率的不断攀升。为了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发挥到最大效能,一些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逐步尝试与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以换取便捷、迅速的结案。辩诉交易这种结案方式十分灵活,大大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充分体现了“诉讼经济”,防范了诉讼风险,所以辩诉交易很快就在美国盛行。但美国国会并没有在最初阶段就以法律的形式将辩诉交易确定下来,以至于广大检察官都是在秘密的进行着。齐树杰美国司法制度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5871970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布拉迪诉美国案(BradyVUS)真正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4年在修订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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