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法治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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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金融法治报告(2009)胡滨 全先银 主编目 录总报告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金融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外汇管理法治化进程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信托业法治化进程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保险业法治化进程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证券与期货业法治化进程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银行业法治化进程前沿与热点从美国次贷危机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中国金融立法与监管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总报告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金融法治建设中国已经进行了近三十年的金融改革。近三十年来,中国金融法律已初步体系化,适合于中国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已经形成并发挥着作用。自2007 年起,中国的金融法治建设步入了一个
2、新阶段。与此同时,肇始于2007 年年初的美国次贷危机,在2008 年演变成为全球金融危机,中国也深受影响。国务院和金融监管机构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金融危机。上述情况构成了20072008 年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的基本背景。一、继续推进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一)集中清理已有金融法规。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有些规则已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或新的实务要求、有些规则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况,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部署,20072008 年,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集中进行了法规的清理工作。2007 年,中国人民银行完成了对历年发布的90 部规章的清理,并对废止的规章进行了
3、公告。截至2007 年底,证监会经国务院同意后废止行政法规4 部,废止规章10 部、规范性文件91 部,在完成法规的清理后,有效的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文件共有402 部。其中,法律3 部,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4 部,规章52 部,规范性文件333 部。银监会对其2007 年10 月底前已颁布的33 部银行业监管规章进行了清理和修改。2008 年1 月,银监会在清理和修改的基础上对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法规进行了汇编,并出版发行了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通过清理,及时对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废、改、立,既是法规体系建设的要求,也是维持其指导性和协调性的根本手段,是金融法治的基础性建设,意义重大。(
4、二)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加快金融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自2007 年以来,国务院陆续发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并修订了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其中,2007年3 月16 日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次从法规层面对金融期货作了明确定位,为金融期货的正式推出提供了法规支持。该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删除了1999 年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要求期货市场进一步加强基
5、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还在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对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条例的发布,对在新形势下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2008 年8月5 日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根据外汇市场形势发展变化,一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另一方面坚持外汇资金流出流入均衡管理原则,加大了风险防范力度。此外,“一行三会”在20072008 年出台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金融法律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同业拆
6、借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有关事项公告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金融监管、交易安全和金融业务发展等进一步提供了制度支持。央行还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关于土地储备的规范性文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确认土地前期的整理开发等都将由政府依托金融支持来完成,保证了储备部门的资金来源。此外,央行还下发了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通知,为与“三农”相关的金融工作提供支持。银监会则从风险控制、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便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着力加强银行业制度建设。在加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方面,银监会修改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
7、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使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和风险控制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其中,2007 年7 月修改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增加一款:“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并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要求的混合资本债券可
8、以计入附属资本”。在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方面,银监会推出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等规章,并与中国人民银行一起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方面,2008 年3 月份国家还在实行从紧货币政策时,银监会就下发了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在9 月份又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获得便利的资金支持。在证券市场制度建设方面,仅2007 年,中国证监会就单独或者联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发布了16 部规章,数量居
9、历年之首;还发布了50 部规范性文件。2008年同样接连出台了一大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证券、期货和基金市场制度。这些制度建设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公司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监管等制度。出台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细化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了证券发行、上市的市场化约束机制;明确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规程,规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对债券发行方式、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公司债券发行监管体制的指导思想,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公司债券发行正式
10、启动。二是建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2007 年9 月17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8 年又推出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由此,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应的监管制度得以建立。三是完善期货市场制度。制定或者修订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期货公司风险控制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四是健全基金业制度。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
11、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对业务形式、业务规范、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公平交易等进行了规定,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实行开门立法逐渐成为了一种趋势。如证监会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修订并更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于2008 年9 月12 日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在出台前也向社会征求了修改意见,这是法规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保监会这两年特别强调保
12、险监管制度的完善,相继推出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二、加强金融监管执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作为中央银行,在20072008 年这一国际国内金融和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的特殊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断然采取了一系列加息和降息的措施,有力地执行了国家货币政策,适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 年还大力推进了由其
13、牵头组建的全国征信系统的建设,并从2007 年开始通过其各分支机构加快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帮助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帮助金融监管机关提高监管水平,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继续加强常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开展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为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律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和评估制度提供了经验。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系统内公职律师制度,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和第一批公职律师人员名单,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法律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了系统依法执法水平。为了确保2008 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2008
14、 年4 月1 日至9 月30 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重点针对6 个奥运项目举办城市和部分重点旅游城市,开展了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了奥运期间银行卡的使用和支付安全。为了规范监管执法,证监会修订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此外,证监会大力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销售行为,加强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完善了内控制度。在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取消后,及时做好后续监管和安排工作,规范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的执业行为,细化了律师核查、验证等业务规程,明确了对业务质量的要求,建立了律师执业合规报告制度。在期货交易管理条
15、例修订时,证监会组织全面评估期货类行政许可的过渡性规定,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推出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保障监管职能的切实履行,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统计管理办法,建立统计分析工作对监管和决策的支持平台。为了实现“查审分离”并增强执法力量,证监会于2007 年11 月成立稽查总队,稽查一局、二局合并为稽查局,同时证监会还增加了派出机构的稽查力量。由此,案件调查、审理听证、复议诉讼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程序清楚、职权明确、相互制约,保证了公平执法,提高了执法效率。此外,针对当前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加
16、的情况,证监会还与公安部联合,对市场关注度高、社会危害性涉及面广、典型示范性强的重点案件开展了集中打击行动。“带头大哥777”、“股评黑嘴”等一系列重大案件得以查处。通过集中打击活动,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得到了维护。银监会将加强常规的监管和集中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了监管机关的应有职能。一是加强依法监管。银监会在出台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规范了监管执法的程序,加强了依法执法。二是打击非法集资。在银监会狠抓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后,银行对票据的管理日趋规范,钻银行空子融资
17、难度增大,通过托管造林、养殖销售等渠道的非法集资活动日益增多。国务院批复下发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确立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2007 年1 月,由银监会牵头,18 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被批准成立,启动了一次大规模的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此前处理非法集资问题实际上欠缺具体的法律依据,1998 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虽然明确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并提出了“非法集资”的概念,但并未对其作出解释;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也并没有
18、授予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权。此次国务院出台的制度,使银监会获得了执法权限,方便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2007 年9月,银监会还与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力度,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有力地限制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途径。保监会2007 年展开了对保险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集中查处。仅2007 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就派出了775 个检查组、2751 人次,对809 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主要针对经营造假、数据不实、非理
19、性价格竞争、违规经营等问题。通过检查,保监会依法给予351 家机构行政处罚。对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泰康人寿江苏扬州中心支公司仪征营销服务部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民生人寿、大地产险北京分公司航意险经营数据严重失实,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等案件的查实处理,引起较大关注。2008 年13 季度,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又共计派出1305个检查组共5029 人次,对1413 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纠正了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车险业务等问题。通过查处,有力地维护了市场正常的经营和竞争秩序。2008 年5 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
20、案件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在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收集、保存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方便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也形成了对违法行为和行为人的震慑之势。三、完善金融司法,推进法治建设金融司法是金融法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司法解释可以进一步明确金融立法的原意或弥补法律的漏洞以进一步确立市场规则;通过司法审判一方面可以解决大量金融领域的纠纷或实现补偿,另一方面可以配合金融执法落实法律责任,从而惩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通过审判或司法建议促进金融机构依法运营。20
21、072008 年,相关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审判和作出司法解释、完善金融司法方面做了不少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下发过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但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在协助人民法院利用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查询执行线索时,需要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律手续并不一致。2008 年12 月3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邮局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央行以“有利管理、便于查询”的原则为基础,尽早出台司法机关对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查询的程序性规定,统一标准和内容,避免人为设置障碍或推诿塞责情况的发生。这一通过司法建议函促进金融机构配合司法部门查询执行线索的做
22、法,是金融法治建设的新发展。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则随后与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对接金融征信系统有关工作的规范,推进了金融与司法系统的信息共享。2007 年5 月30 日召开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了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工作,人民法院可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由此,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侵权民事行为的司法救济经历了从最初的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到纳入实践操作的转变,保证了证券市场上的受害人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中国证券登记
23、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和2008 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相关司法和执法活动起到了直接的指导作用。2008 年2 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加强了相关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密切联系以提高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的效率,还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诉讼赔偿的救济途径,从而排除了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寻求民事诉讼救济的障碍,既推进了金融法治建设,又让广大市场参与者在金融法治中受益。2008 年3 月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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