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局度行政检查计划(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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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业局度行政检查计划(完整版)文档资料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县农业局2021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监管工作,规范行政督检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112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2111号)部署,结合本县农业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实际,编制县农业局2021年度行政监督检查计划。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农业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处理一批违法人员,努力实
2、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竟争发展环境,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农产品生产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全年粮食丰收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保障。(二)主要任务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确保“舌尖上
3、的安全”。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开展禁限用农药和假劣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以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茶叶为重点,聚焦豇豆、芹菜、韭菜、空心菜、菜心等高风险农产品,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指导生产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在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上使用高毒农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1年),重点加强对养殖环节兽药安全使用的监管。开展“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
4、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行为,着力解决“三鱼”药物残留超标问题。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硝基呋喃和孔雀石绿的行为。加大监测力度。围绕农产品主产区、优势产区、规模种养基地等重点区域,通过监督抽查方式,强化对蔬菜、水果、茶叶、生猪、禽肉、禽蛋、生鲜乳和水产品等重点产品的监测力度,及时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2、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整顿农资市场。加大对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巡查,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资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超市、经营门店、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及种养殖大户的监督检查。3、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保障猪肉产品安全。严厉查处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生猪、
5、未经检疫生猪、检疫不合格生猪、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生猪以及在屠宰过程中注水、注入有毒有害物质和私设屠宰场点、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4、整治“三品一标”包装标识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三品一标”认证产品的监管力度,整治假冒、伪造、超期及超范围使用“三品一标”包装标识的违法行为。5、加强案件查处。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侵权、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和生产不安全农产品违法行为。逐步建立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农资投诉举报制度,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
6、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查必彻底。要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的信息公开,加大农业行政违法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逐步推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控。二、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检查的主要内容。对生产、销售的农(畜、水)产品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判断其是否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调查了解农(畜、水)产品产
7、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它资料;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安全状况和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基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二)农作物种子市场行政监督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引种备案情况;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情况;销售的种子加工、分级、包装及标签情况;种子经营者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情况;种子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调动种子、进出口种子的检疫情况;生产、经营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情况;种子质量情况;其他
8、种子生产、经营情况。(三)蚕种市场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检查的主要内容。开展蚕种经营许可证和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标签及蚕种经营者经营档案健全度的抽查。(四)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和卫生杀虫剂经营环节专项执法检查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检查的主要内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情况;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农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分装农药登记情况;农药广告审批、备案情况;农药产品标签情况;农药经营档案建立情况;农药广告审批、备案情况。(五)肥料市场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检查的主要内容。抽查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情况、
9、肥料产品包装和标识情况。(六)兽药市场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检查的主要内容。兽药经营户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兽药经营户建立兽药购销记录的情况;兽药经营户建立兽药保管制度的情况;经营兽药户应当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兽药经营许可证检查。(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市场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检查的主要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经营条件;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标签使用情况。(八)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抽查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检查的主要内容。养殖档案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整、保存是否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10、情况。(九)动物卫生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检查的主要内容: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动物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情况;动物诊疗机构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检查的主要内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具备的条件;养殖档案建立情况;奶畜健
11、康情况、强制免疫情况;遵守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情况;生产、贮存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处理情况;生鲜乳收购站具备条件;生鲜乳收购站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的情况。(十一)生猪屠宰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检查的主要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十二)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履行调运检疫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
12、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省植物检疫办法2、检查的主要内容。查验随货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查验农作物种子标签上的检疫证明编号;查验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是否传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查验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对外省调入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复检。(十三)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的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检查的主要内容。取得特许捕捉证情况;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情况。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况。(十四)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水产养殖、渔
13、用投入品经营、水产品加工和销售的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省渔业条例2、检查的主要内容。取得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情况;取得养殖证情况;渔用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水产品生产记录情况;水产品加工销售档案建立情况;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投饵养殖情况;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情况。三、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一)一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4、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二)
14、二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植物检疫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植保植检站);3、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4、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5、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三)三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开展肥料市场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4、开展植物检疫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植保植检站);5
15、、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6、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7、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8、开展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9、开展植物检疫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植保植检站)。(四)四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开展肥料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4、开展农药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5、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
16、(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6、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7、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8、开展植物检疫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植保植检站);9、开展水产养殖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水产站);10、开展植物检疫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植保植检站)。(五)五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开展农药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4、开展兽药市场和饲料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5
17、、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6、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7、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8、开展水产养殖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水产站);9、开展植物检疫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植保植检站)(六)六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开展农药市场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4、开展兽药市场、饲料市场行政监督检查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5、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责
18、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6、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7、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8、开展水产养殖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水产站);9、开展植物检疫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植保植检站)。(七)七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肥料市场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开展农药市场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4、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5、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6、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
19、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八)八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农药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4、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5、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九)九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农药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4、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20、(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5、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十)十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兽药市场、饲料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4、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5、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十一)十一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开展动
21、物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4、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5、开展植物检疫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植保植检站)。(十二)十二月份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开展生猪屠宰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4、开展畜禽养殖场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业行政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股(站)室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要积极配合
22、县农业局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二)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确保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加大农业综合执法装备配备等建设投入,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充分保障。(三)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权,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强化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四)严肃检查纪律严格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接受监督对象的监督。按照农业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立案查处,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程序坚决依法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
23、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农业行政监督检查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氛围。要总结宣传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信息,让全社会了解农业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曝光大要案查处的典型案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县农业局工作计划202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最后一年,更是实现跨越赶超、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科学发展的关键第年,我们务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坚定信心、加压奋进、乘势而上,全力推动*农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跨越。一、基本思路认真贯彻中央、省、州.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和十
24、八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主线,以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为目标,围绕农业、畜牧、水产.中药材优势产业,立足科技促发展,管理增效益,全面加快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由传统向现代、由分散向规模、由粗放向集约、由低质向高效、由增产向增收转变,努力实现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为*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二、目标任务(一)农业生产目标。计划2021年完成粮食播种面积27.4万亩,粮食总产6万吨,水稻种植面积10.3万亩。其中粮食增产工程4万亩以上。玉米种植面积3.5万亩。马玲薯种植面积7.6万亩,蔬菜种植面积8万亩。红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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