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考核制度细则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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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及考核制度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生产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根据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1、应配备一定的人员,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生产监控装置的管理工作。2、监控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装置发生故障时,当班应及时处理完毕。2、监控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监控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3、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
2、工程师批准。4、按照规程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采掘连队)的技术员提前3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填写监控装置安装申请单(一式三份);经本单位主管、通风、机运、安全、总工程师审批后,分送通风、机运、安全等部门。5、其它应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技术员提前3天,填写监控装置安装申请单(一式三份),经本单位主管、通风区、机运区、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分送通风、机运、安全等部门。6、监控队接到监控装置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保护好装置及井下电源和控制线。7、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装置,备用量不小于20%,并
3、应配备零备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8、监控人员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设备、仪表台帐;2)、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矿井安全监控重点日报表;6)、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9、监控技术员必须绘制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及有关的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10、监控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11、监控技术人员每月向矿、总工程师和通风区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通风区每季向管理局报
4、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使用情况季报表。12、甲烷传感器每半年必须送管理局进行检验。二、监控装置的维护1、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与系统不匹配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3、安监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监控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
5、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协助处理。4、安监员、瓦检员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5、凡属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监控人员负责维护。6、监控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12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7、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进行移动。8、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9、瓦斯传感器为本质兼隔爆型的,其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瓦斯传感器为隔爆型的,其电源须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
6、因瓦斯超限两者同时断电时,应立即加强人工检测、监控。10、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缆等由所在区域内的采掘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对故意破坏、盗窃者严肃处理。11、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12、瓦斯监控终端的数据不显示或出现故障,值班员必须先通知监控队管理人员。三、监控装置的故障处理1、如装置监控与人工监控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保证安全。如人工监控平均值与装置监控值误差超过0.2%时,监控人员应及
7、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2、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在当班内修好,投入使用,并汇报矿调度室。3、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总工程师书面批准。4、因检修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5、监控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的指令后,应立即下井进行处理。6、监控人员对处理的故障,必须记录到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中。四、监控装置的信息处理1、调度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到警报(
8、或断电)信号及事故警报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监控人员、安监管理人员、通风管理人员、发生警报所在的队干,共同下井进行处理。2、通风区技术人员或队长,每天必须审阅监控数据和监控瓦斯日报并签字,掌握瓦斯动态,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安排处理。3、监控技术员每日必须填写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日报表。分析监控数据及瓦斯动态,发现问题,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4、监控技术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5、值班员必须对当班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记录好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6、矿长、总工程师、机运、通风、安全部门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监控装置情况、调用计算机存贮的资料,更好地指挥
9、安全生产。7、通风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矿井瓦斯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五、瓦斯超限处理细则1、现场检查发现瓦斯超限或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2、瓦斯报警时,必须在30min中之内处理,观察瓦斯实时曲线,如果是线路或是设备故障引起,立即处理,恢复监控;如果是真实瓦斯超限,立即通知调度室及上级领导,接到通知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监控人员、安监管理人员、通风管理人员、发生警报所在的队干,共同下井进行处理,追查其原因,处理后要写出书面报告。3、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限时,各级调度机构都必须迅速调度原因,并立即向值
10、班领导、总工程师、主要领导报告。值班领导要尽快查明原因,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指挥受影响区域停止生产,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将相关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值班调度员要做好记录,并跟踪调度。4、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或发现有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矿通风部门负责人、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和值班领导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调度室要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矿领导报告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5、发生瓦斯浓度且时间超过10分钟的瓦斯超限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并于24h内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书面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报告;发生瓦斯浓度且时间超过5分钟的瓦斯超限事
11、故,由矿长按重大非伤亡事故亲自主持分析、追查和处理,并请示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派人参加。6、瓦斯监控中心必须每天打印瓦斯超限日报,建立瓦斯超限处理台帐,报上级领导审阅。由上级领导审阅后签署意见,认真交接班。7、发生瓦斯超限后,由矿总工程师亲自主持瓦斯超限事故追查会,对事故责任的部、区、队负责人按我矿相关处罚条例的处罚上限严肃处理。安监部将分析会议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经总工程师审核、矿长审签,于分析会当日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值班调度员要做好相关记录。8、对于瓦斯超限事故,由监控中心严格按照黑金时代股份瓦斯超限报警短信发送基本原则逐级编辑短信发送。瓦斯超限报警短信发送基本原则序号瓦斯浓度(%)
12、超限 时间(min)发 送 对 象矿井原煤公司管理局股份公司一110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25矿长,书记,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部长,安全部长驻公司安全总监,通风部长,安全部长310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生产部长总工程师,生产部长总工室主任, 安全部部长430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二130矿长,书记,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部长 安全部长驻公司安全总监,通风部长,安全部长 23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生产部长总工程师,生产部长总工室主任,安全部长35局长 副
13、局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长410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三150矿长,书记,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部长,安全部长,生产部长总工程师,通风部长,安全部长,生产部长,驻公司安全总监总工室主任, 安全部部长,生产部长25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总经理310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430董事长注:凡是因瓦斯浓度或连续超限时间升级向更高级别报警时,其所有下级报警对象都必须再发送一次升级后的新报警短信。六、考核1、通风工区自接到监控装置安装申请单后,必须在二天内安装好监控装置,能保证正常使用。否则,每推迟
14、一天罚通风工区50元。2、通风工区自接到监控装置撤退申请单后,必须在二天内撤退监控装置。否则,每推迟一天罚通风工区50元。3、采掘班组长未保管和使用好所在区域内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缆等造成装置的损坏,罚回采、掘进区按原价赔偿,并另考核每处100元;对故意破坏、盗窃者必须严肃处理,直至开除。4、采、掘、通因工作责任不到位,损坏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缆等,由调度办进行考核,责任单位支付全部材料费和工资。5、井下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安监、通风、监控、所在队必须安排人员下井,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否则罚100元/人、次。6、采掘班队长没有维护和使用好所辖区域内的监控系统(
15、瓦斯传感器、监控分站等),如放炮前后不移瓦斯传感器,监控电源线不吊挂,瓦斯传感器没有悬挂到正确位置,随意乱丢乱放瓦斯传感器和监控电源线而造成电源线短路、接头进水、瓦斯传感器进水等而引起误报警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并联责考核当班值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次,赔偿用工及材料费。6、井检队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源线,需要停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必须事先与监控队联系并汇报矿调度室,在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考核当班作业人员100元/次。7、监控队没有履行好职责,考核责任人100元/次。8、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罚责任人5001000元/次。周源山煤矿通风工区云南东源泸西煤业云龙二号井安
16、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目录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3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4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6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7五、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9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9七、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0八、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5九、瓦斯信息反馈制度15十、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16十一、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17十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17十三、监控室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19十四、煤矿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20十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21十六、关于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处理措施22十七、安全监测监控室
17、工作制度23十八、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23十九、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24二十、“一通三防”设施使用前验收制度29二十一、“双闭锁”管理制度29二十二、通风、瓦斯、监控资料管理制度31二十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管理制度32二十四、通风设备维护保养制度33二十五、监控系统防雷保护措施34二十六、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安全措施34二十七、甲烷传感器中断追究制度35二十八、甲烷传感器检验制度36二十九、瓦斯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36三十、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37三十二、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37三十三、瓦斯信息传输制度38一、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
18、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三、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
19、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机电科。六、安全科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七、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八、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 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九、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
20、在24小时内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工作,否则必须停止处理。十、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十一、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十二、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十三、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二、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建
21、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议。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二、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头灯必须在相关部门审查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
22、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五、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入井,必须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六、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10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50%。七、配备监控设备校验议,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
23、验制度,配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安全监测人员按在籍传感器每5台配1名,维修校验人员按3人配备,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八、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查 报警仪、报警头灯等采取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九、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十、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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