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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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1 总 则1.1 为了规范我公司劳动安全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劳动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劳动安全作业技能,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生产法、国家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8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安全培训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生产从业人员。1.3劳动安全培训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
2、劳动安全”的原则,在制定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时,突出常态化和各岗位劳动安全知识重点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培训计划兑现和培训质量。2 职责分工2.1 公司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是全公司劳动安全培训管理决策机构。全公司劳动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在公司教育培训领导小组领导下,公司总工办总体负责,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其他部门支持配合的劳动安全培训工作管理机制。2.2 总工办负责劳动安全培训考试的牵头组织工作,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安排,会同劳动安全部门及有关分公司(车间)、业务部门确定培训考试内容,充分发挥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网的作用,组织骨干师资进行集中培训,组织“三新”(新职、新转岗、新晋升)人员进行劳
3、动安全脱产培训;负责组织编写、修订劳动安全考试题库,组织进行劳动安全考试,将考试不合格人员和缺考人员通知到所在车间、部门,并对培训、考试情况进行总结;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取证、复审培训;负责对各车间劳动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考核和督促整改;负责对职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2.3劳动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劳动安全培训内容,并对培训内容、考试题库和考试试卷进行审核;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严禁低职代高职、无证上岗。负责对各车间劳动安全培训开展情况以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4人事部门负责全公司干部劳动安全培
4、训考试的组织及实施工作,及时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参加劳动安全培训考试。2.5 各分公司(车间)职责:负责提供劳动安全培训考试人员名单;对长期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的,应及时下达培训通知书,劳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组织本部门人员按公司要求进行劳动安全培训考试,做到“培训有计划、授课有教案、学习有笔记、考勤有记录”;负责根据总工办提供的“考试不合格和缺考人员名单”落实“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制度,及时组织其进行补培、补考;按要求及时将培训记录进行登记;组织“三新”人员进行车间劳动安全培训考试。2.6 班组负责落实劳动安全培训计划相关要求。组织本班组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培训考试;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组织“三
5、新”人员进行劳动安全班组培训考试。3. 培训时间、内容和形式内容与要求3.1 公司领导和劳动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劳动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劳动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劳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劳动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2 培训考试要求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劳动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不断提高劳动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对分公司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分公司每年进行两次劳动安全知识培训,进行两次
6、劳动安全知识考试,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在职人员劳动安全适应性培训形式为脱产培训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脱产培训为辅。按照三级教育网的职责范围,总工办组织各分公司技教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骨干师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由分公司(车间)技教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师资对班组工长、兼职教师等骨干进行培训,班组其他人员由参加过培训的兼职教师、工长等进行培训。3.3 培训时间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劳动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凡新入公司的人员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岗前劳动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上述人员在
7、公司劳动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新职人员考试合格后,在有劳动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6个月,然后再次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其它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各级领导干部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培训日期定于每年10月;所有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培训日期定于每年3月和10月。3.4 公司主要负责人劳动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劳动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
8、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劳动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5 公司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劳动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劳动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劳动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6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公司)、班组三级劳动安全培训教育,劳动安全教育分级为: 一级,
9、车间:二级,班组:三级,劳动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6.1 公司级劳动安全教育由总工办负责,并作相关记录。公司级岗前劳动安全培训主要内容:(1) 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2)劳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行业劳动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本单位劳动安全生产情况及劳动安全生产基本知识;(3)本单位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4)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5)事故应急抢修、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3.6.2 车间级劳动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并作相关记录。车间级岗前劳动安全培训主要内容:(1)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
10、所从事工种的劳动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5) 劳动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 本车间劳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急注意的劳动安全事项;(8) 有关事故案例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级劳动安全培训由各车间按实际情况进行,由兼职教师或班长负责,并作相关记录。班组级岗前劳动安全培训主要内容:(1) 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岗位劳动安全操作规程;(2) 班组劳动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3)正确使用劳动安全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品。(4)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5) 有关事故
11、案例及对应措施;(6)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7 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劳动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3.8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劳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准上岗,并按要求定期参加复审考核。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合格证。3.9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规章、新产品使用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劳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总工办,共同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技术特性、劳动安全操作技能、操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12、,保证作业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有关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3.10 复工工人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凡脱离岗位1个月以上返岗必须经过班组进行复工劳动安全教育;休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二级生产单位、班组两级复工劳动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脱离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人员,由各公司负责进行岗位复工劳动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11 各部门每年检修期间应对本部门培训需求情况进行识别,填制培训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4考试组织4.1 逐步完善在职人员劳动安全标准化考试题库,逐步推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三新”人员劳动安
13、全考试和其它特殊情况人员按要求采取纸质试卷。4.2劳动安全考试试卷由总工办负责出题组卷,劳动安全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准实施。考试题库由总工办组织编写,劳动安全部门审核后方准实施。考试内容应覆盖全部培训科目,各科目所占比例根据工种、岗位酌定。4.3劳动安全考试实行全公司统一考试,总工办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按时参加考试,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培训及考试工作。4.4 严格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可由总工办、人事部门、劳动安全部门及各分公司(车间)指派专人组成,杜绝抄袭、代考等作弊行为,确保考试的严肃和公正。考试过程要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4.5 考试结束后,车间负责阅卷、成绩统计、总结车间考试情况
14、,总工办负责审核全公司试卷、分析试卷、总结全员考试情况等工作。各车间负责组织缺考人员和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补培补考,严格落实“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制度。4.6总工办、劳动安全部门不定期对劳动安全培训考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上岗者,严格追究本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4.7劳动安全考试满分为100分,在职人员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新职人员考试成绩100分为合格,对不合格人员应进行补培补考,直至全部合格,对关键知识点错误答题要进行补培补考,直至全部掌握。5 安全合格证5.1 劳动安全合格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劳动安全生产作业的所有人员。5.2 发放劳动安全合格证
15、应考核以下内容:(1) 锅炉运行检修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2) 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劳动安全作业技能和与锅炉运行有关的劳动安全基础理论知识。(3) 劳动安全合格证车间(分公司)考核成绩报公司劳动安全管理部门,由劳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在劳动安全合格证上填写成绩。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盖章)发放并备案。5.3劳动安全合格证管理(1) 劳动安全合格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直接从事劳动安全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 劳动安全合格证应
16、记载劳动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3) 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劳动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劳动安全合格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劳动安全合格证,取消劳动安全生产作业资格。3.15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1) 各级领导干部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考试档案,由公司劳动安全管理机构填写和保存。(2)其他劳动安全生产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档案,由车间(分公司)劳动安全管理机构填写和保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本)(2021
17、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2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安全培训3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9第五章监督管理10第六章法律责任12第七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8、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
19、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
21、提升。第二章安全培训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
22、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23、。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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