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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真题一、案情1995 年 7 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打算在同年 7 月 13 日晚20 点拦路赵某的财物,当晚 19 点 55 分,洪某到达了现场,但没有觉察蓝某,赵某消灭后,洪某打算单独赵某。 于是,洪某使用事先预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蓝某此时到达了现场,与洪某一并从赵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价值 2 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四周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 公安机关始终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2023 年 9 月,洪某
2、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 明作担保,从 A 银行贷款 30 万元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 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 汽车租赁公司员工钱某那里得知,全部的汽车都装有 GPS 系统,假设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B 公司就会依据 GPS 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哄骗了 B 公司,租期届满时 B 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 2023 年 3 月 12 日以真实身份与B 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从 B 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商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后
3、,洪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找到 C 小贷公司借款 50 万元,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 借给洪某 50 万元。洪某归还了 A 银行的 30 万元贷款本息, 一周后,B 公司觉察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通过GPS 定位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孙某觉察自己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看到通缉后,得知公安机关并没有把握自己 1995 年的犯罪事实, 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 并给白某 5 万元现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同意大事化小,同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藏身之处。随后,李某带着公安人员抓获了洪
4、某。洪某到案后,如 实供述了自己对 C 小贷公司的诈骗事实,但否认自己对 B 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没有交代 1995 年的犯罪事实,但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把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并且检举了黄 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实是:2023 年 10 月 5 日,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觉察办公桌内有一个装有现金的信 封,便将信封和现金一起盗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现 金共 8000 元时,意外觉察信封里还有一张反面写着密码的银行卡。于是,洪某就对其妻青某说:“我捡了一张银行卡,你到商场给自己买点衣服去吧!”青某没有去商场购置衣服,而是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了 4 万元现
5、金,但没有将此真相告知洪某。洪某检举的犯罪事实,是其与程某喝酒时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来的:黄某雇请程某损害黄某的前妻周某,声称只要将周某手臂砍成轻伤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黄某预付给程某10 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给 20 万元。程某跟踪周某后,威逼周某说:“有人雇我杀你,假设你给我 40 万元,我就不杀你了,否则我就杀了你。”周某说:“你不要骗我,我才不信任呢!”程某为了从黄某那里再得到 20 万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为程某真的杀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抗,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了周某手臂构成轻伤。周某因患有白血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黄某知道。程某
6、后来向黄某索要商定的 20 万元时,黄某说:“我只要你砍成轻伤你却把人砍死了,所以 20 万元就不给了”。程某恼羞成怒将黄某达成重伤。洪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与检举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讯问,洪某如 实交代了自己 1995 年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虽然知道该犯罪事实,但始终未觉察犯罪嫌疑人。二、问题请依据案情描述挨次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与法定量刑情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等存在争议,请说明相关争 议观点及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三、参考答案一洪某、蓝某一案预估 6 分 1.洪某、蓝某成立共同犯罪预估 1 分。两人以上共同有意犯罪
7、成立共同犯罪。(1) 洪某、蓝某具有共同的有意;(2) 客观上两人有共谋行为,洪某有使用暴力的行为, 蓝某有取财的行为,两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 因此两人成立共同犯罪。2. 洪某、蓝某构成罪预估 1 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截取他人财物的构成罪。洪某、 蓝某有共同的有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因此两人均构成罪。3. 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罪致人死亡或标准形态的抢 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预估 3 分。洪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的暴力行为,其次 个行为是抛“尸”行为。实际上洪某其次个行为导致赵某死 亡,但是洪某以为第一个行为导致赵某死亡。洪某发生了具 体事实生疏错误,这种生疏错误又叫
8、“事前的有意”。关于 事前的有意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罪致人死亡。假设认为洪某两个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一个行为,洪某对此 行为持有概括的有意,则洪某构成罪致人死亡 观点二:洪某构成标准形态的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 数罪并罚。假设认为洪某分别实施了行为和抛“尸”行为。则洪某第一个行为构成标准形态的罪。其次个行为过失导致了 赵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行为触犯两罪,应数 罪并罚。4. 蓝某构成罪致人死亡预估 1 分。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及犯罪结果负责任。蓝 某、洪某构成共同犯罪。其共同有意的内容包含对赵某死亡 结果的罪过,因此蓝某应对赵某的死亡结果担当责任。二洪某
9、骗取贷款、租车质押、诈骗一案预估 6 分 1.洪某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预估2 分,构成骗取贷款罪得 1 分。(1) 洪某在骗取贷款时,仅为经营,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贷款诈骗罪。(2) 洪某虽然主观上有骗取贷款的有意,客观上也有使用 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由于洪某准时归 还贷款,所以不属于给金融机构造成严峻损害结果或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2. 洪某对 B 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预估 2 分,答合同诈骗罪得 1 分。合同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具有财产损失。本案中,客观上, B 公司并无财产损失。主观上,洪某明知B 公司不行能有财产损失,洪某
10、没有合同诈骗的有意。因此洪某对B 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3. 洪某对 C 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预估 2 分。洪某客观上有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在 C 小贷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诈骗行为,主观上不想归还贷款,有非 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有贷款诈骗的有意。因此洪某对C 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三洪某行贿白某、李某一案预估 4 分 1.洪某构成行贿罪预估 1 分。客观上洪某具有为谋求不正值利益,赐予国家工作人员白某 5 万元的行贿行为,主观上有行贿的有意。故洪某构成行贿罪。2. 白某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预估 2 分,没答斡旋受贿得 1 分。白某客观上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11、人员李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洪某谋取不 正值利益而收取 5 万元的受贿行为,主观上有受贿有意,故白某构成受贿罪。3. 李某不构成犯罪预估 1 分。李某假装同意受贿,实际是为抓获洪某,其客观上,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不具有人身危急性,因此不构成 犯罪。四洪某、青某盗窃、信用卡诈骗一案预估 5 分 1.洪某、青某成立共同犯罪预估 1 分。洪某青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有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 为,成立共同犯罪。2. 青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预估 2 分。青某客观上有使用他人信用卡取钱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内金额的目的,具有信用卡诈骗 的有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3. 洪某成立盗窃
12、罪预估 2 分。(1) 洪某客观上有盗窃8000 元及信用卡的盗窃行为,主观上有盗窃有意,构成盗窃罪。(2) 洪某客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教唆青某使用的行为,主 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有意,构成盗窃罪。五黄某教唆程某损害周某一案预估 7 分 1.黄某、程某成立共同犯罪预估 1 分。黄某、程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有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 罪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2. 程某构成有意损害罪致人死亡预估 2 分,没评价因果关系得 1 分。(1) 程某客观上实施了砍人至轻伤的行为,虽然介入了周某白血病的介入因素,但被害人特别体质的介入因素不影响 因果关系,所以程某客观上实施了损害的行为,造成了周某 死亡的结
13、果。(2) 程某主观上具有损害的有意,但对死亡结果只能持过 失心态。(3) 程某构成有意损害罪致人死亡。3. 黄某构成有意罪预估 2 分,答有意损害罪致人死亡得 1 分。(1) 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犯罪行为负责任。因此,客观上黄某应对周某死亡结果负责任,理由如上。(2) 黄某主观上明知周某有白血病,照旧教唆程某将周某 砍至轻伤,这属于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仍乐观 追求的主观心态,其主观存有的有意。3黄某构成故 意罪。4. 程某单独成立敲诈讹诈罪未遂预估 2 分。(1) 程某客观上实施了敲诈讹诈周某 20 万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敲诈讹诈周某 20 万元的有意,构成敲诈讹诈罪
14、。(2) 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缘由未得逞的,构成犯罪未遂。 依据财产犯罪“把握既遂说”,本案中程某并未取得 20 万元财产,系属意志之外缘由所致,故程某构成犯罪未遂。六程某暴打黄某一案预估 2 分程某构成有意损害罪致人重伤预估 2 分。程某客观上有有意损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主观上有有意损害 致人重伤的有意,故程某构成有意损害罪致人重伤。七关于洪某的量刑情节预估 4 分1. 洪某交代对 C 公司的诈骗贷款诈骗的事实,构成坦白, 不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惩罚预估 2 分,没答不构成自首得 1 分,答自首不得分。(1) 一般自首要求犯罪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所犯罪 行。洪某是被动归案,不符合一般自首条
15、件。(2) 特别自首要求犯罪人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所不把握的其 他罪行,洪某交代的犯罪事实诈骗正是司法机关所把握 的罪行。因此洪某不构成特别自首。(3) 洪某照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惩罚。2. 洪某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构成特别自首预 估 1 分。洪某虽已被实行刑事强制措施,但其照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所不把握的其他罪行盗窃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 轻惩罚。3. 洪某检举黄某、程某案,构成重大立功预估 1 分, 答立功也可得分。黄某涉嫌有意罪,属于重大犯罪。洪某检举黄某与程某 的一起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惩罚。八关于追诉时效预估 2 分洪某所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其该罪的刑事责 任。我国规定的追诉时效最长为 20 年,超过 20 年未被追诉的犯罪,则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洪某 1995 年所犯之罪,当时并未立案,不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制度。2023 年洪某交代此犯罪事实之时,已过最长追诉时效 20 年。故,假设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应追究洪某所犯之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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