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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管理制度【优秀3篇】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书包范文为朋友们带来了制度管理制度【优秀3篇】,希望能够给您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启发。制度管理制度 篇一 一。入库流程 1、根据票务大厅到货通知在钢材到达后,收货人员根据司机的随车清单清点收货。 2、收货人员应与司机共同打开车门检查钢材状况,如钢材有严重受损状况,需马上通知主管和相关商家等候
2、处理,如钢材状况完好,开始卸货工作。 3、卸货时,收货人员必须严格监督钢材的装卸状况(小心装卸),确认钢材的数量,生产日期与清单严格相符。任何变形、短缺必须在收货单上严格注明,并保留一份由司机签字确认的文件,如事故记录单,运输质量跟踪表,送货单等。变形、短缺的情况须及时上报,以便及时通知客户。 4、收货人员签收送货清单,并填写相关所需单据,将有关的收货资料钢材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钢材状态等交主管。 5、接单后必须在当天完成将相关资料通知记入台帐。 6、变形钢材须与正常钢材分开单独存放,等候处理办法,并存入相关记录。 二。出库流程 1、所有的出库必须有公司授权的单据(授权签字,印章)作为
3、出库依据。 2、接到公司出库通知时,仓管进行单据审核(检查单据的正确性,真实性),审核完毕后,通知运输部门安排车辆。 3、仓管严格依据出库单发货,如发现出库单上或钢材数量有任何差异,必须及时通知主管,并在出库单上清楚注明问题情况,以便及时解决。 4、仓管依据出库单核对备货数量,依据派车单核对提货车辆,并检查承运车辆的状况后方可将钢材装车。 5、仓管按照派车单顺序将每单钢材依次出库,并与司机共同核对出库钢材编号、数量、状态等。 6、装车后,司机应在出仓单上写明车号、姓名,同时仓管、司机签字。 三。库存管理 1、钢材存放 1.1根据钢材特性和客户要求选择合适的存储场所,保持库房的干燥通风、清洁干净
4、。 1.2不得与酸、碱、盐、水泥等对钢材有侵蚀性的材料堆放在一起,做好防腐、防潮、防损坏工作。 1.3钢材必须保持清洁,长期存放的钢材须定期打扫尘土,钢材上不许放置任何与钢材无关的物品。 1.4钢材码放要合理堆垛,料跺应稳固,垛位的质量不应超过地面的承载力,垛底要垫高30-50cm。根据钢材的形状、大小和质量,确定平放、坡放、立放等不同放置方法。不同品种的钢材应分别堆放,防止混淆。 1.5根据仓库布局合理堆放入库钢材,尽量减少钢材的二次转运。入库钢材必须分类、分批次堆放,做到按产品性能进行分堆标示,确保堆放合理,标示明确。 1.6垛与垛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通道,检查道一般为0.5m,出入通道视材料
5、大小和运输机械而定,一般为1.5-2m。 1.7露天堆放角钢和槽钢应俯放,即口朝下,工字钢应立放,钢材的i槽面不能朝上,以免积水生锈。 2、盘点 2.1所有的钢材每个月必须大盘一次。对a类钢材须每周盘一次。b类半个月盘一次,c类每月一次。 2.2盲盘:针对每次盘点,接单人员打印盘点表,不包括钢材数量,交给盘点人员。至少两名盘点人员进行盘点,将盘点数量填写在空白处,盘点后由二人共同签字确认数量。将盘点表交于报表人员,报表人员将盘点数量输入盘点表,进行数量的匹配,如有数量的差异,需重新打印差异单,进行二次盘点,二次盘点后无差异存档。如有差异,需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收发货错误的,需及时联系客户,是否能
6、挽回损失,无法挽回的损失,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四。仓库日常管理 1、库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作业工具在不用时,停放在指定区域。 3、仓库照明设备是否完好、安全。(检查方法:将库内的灯全部打开,检查是否有不亮的灯和亮度是否充足。) 4、仓库办单处是否整洁。(要求:a、所有单据摆放整齐;b、有清晰的分类) 5、钢材堆码无超高现象。 6、钢材堆放整齐、无变形钢材。(变形、搁置区存放的钢材除外) 7、各类警示标识(包括安全线路的箭头指示、禁止吸烟等)是否有效、整洁,张贴规范是否规范。 8、每次入库操作,是否正确、清晰填写并张贴“库存卡”。 9、台账库存和实际库存是否一致。 10、同库、同品种的
7、钢材必须堆放于同区域或相近区域;同品种的钢材应该存放于同一仓库。 11、同一客户的钢材,如果可以共存于一个仓库,且一个仓库能够存放的下,那么该客户的钢材必须存放于同一仓库。 五。仓库安全防火责任制 1、要认真执行消防法关于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库储存物资的性质、数量、分布情况等。 3、不准在仓库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并要经常清理杂物。 4、按规定安装所需要的照明设备,不准随便乱拉线,安装电气设备、电加热器。 5、电闸要设总闸、分闸,并应将电闸安装在室内,工作结束应立即拉掉电闸。 6、禁止在库内动用明火,如需要用火,必须经有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7、不准在库
8、内住人,无关人员禁止入库。 8、管理人员对消防用水地点,必须十分清楚,要经常保持道路畅通,要会报警、会使用、保养灭火器。 9、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仓库内的行车、汽车等装卸设备,以防意外的发生。 六。仓库值班室管理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2、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3、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地向上级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 4、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5、维护好仓库秩序,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仓库。 6、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
9、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制度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10、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
11、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
12、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
13、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14、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
15、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
16、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
17、、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
18、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
19、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
20、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
21、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
22、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23、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
24、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5、,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度管理制度 篇三 为充分满足社区患者用药的需求,在不违反相关政策的情况下,适当扩充社区药品目录。具体办法如下: 一、药品供应范围 1、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 2、医保政策放开的慢病管理限级别用药。 3、多数患者有需求的药品。 二、药品供应原则 1、根据临床具体情况,在合理用药的前提下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特别是保证慢病患者用药的连续性。 2、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每个社区站常备药品,每个品种口服、注射制剂不超过2种。患者的个别需求,由临时配送解决。 三、药品申报流程 1、各社区站对患者提出的、原目录中禁止申领或者目录外的药品进行登记,并将记录报给保障部。 2、经社卫生中心药事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核,须符合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经药事会讨论审核通过的药品由保障部协调配送企业供货,并将药品纳入社区用药目录。 3、药品到位后,及时反馈社区站。 4、保障部应定期向药事会通报药品使用情况。16
限制150内